醫師註冊必須遵循規範。
《醫師法(草案)》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註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醫師註冊的執業類別應當與醫師取得的資格類別壹致。這些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壹致,但新修訂的《執業醫師法》二審稿也提出,醫師註冊的執業範圍應當與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
根據17年4月生效的《醫師註冊管理辦法》,醫師執業註冊的內容包括: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執業範圍是指醫師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並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醫師取得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這裏規定的“執業範圍”是“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實際上指的是醫生可以從事的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