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手銬的定義:
手銬是國家專政機關使用的壹種束縛。我國使用的手銬主要有838型安全鎖(手銬、銷簧結構獄環鎖(監獄使用的手銬)。
二、手銬的使用:
1.壹般用法:
(1)前手銬:使罪犯右腿跪下,站在他的右側前方,左腳踩在罪犯的右膝關節背面,打開手銬鎖梁,壹手握住手銬,另壹手抓住罪犯的手腕,自下而上將手銬環銬在他的手腕上,然後系緊,關上保險。
(2)後手銬:使罪犯兩腿分開跪下,站在罪犯左側後方,左腳踩在罪犯左膝關節背面,將雙臂拉到背後,按前手銬法給他戴上手銬。
(3)銬手銬:在罪犯拒捕、掙脫時,不必打開鎖梁,用力將鎖梁下壓在罪犯手腕上,或用力將鎖梁下壓在其手腕上,使罪犯的壹只手腕迅速被銬上,再銬上另壹只手腕關閉保險。
非常規用法
(1)抱腿手銬:跪在罪犯的右膝,把他的左臂拉到後面用皮帶銬上,右臂從前到後伸出,抱住左腿,然後銬上右腿,關掉保險。這種方法多用於極端緊急情況。
(2)銬手腳:將罪犯的右手和左腳銬在壹起,適用於危險情況。
(3)手銬:將罪犯的右手銬起來,然後綁在物體上。
(4)持物手銬:先給罪犯的右手戴上手銬,讓他可以持物(樹木、電線桿、柵欄),再給左手戴上手銬,或者以後再戴上手銬。
(5)押解和手銬:警察給罪犯的右手戴上手銬,關掉保險,然後給他的左手帶上手銬。或者兩個警察分別給罪犯戴上手銬。適用於單獨押送罪犯。
(6)斜背銬:又稱“蘇秦背劍”或“肩銬”,壹個人的兩只手壹只扛在肩上,壹只扛在背後,然後兩只手銬合在壹起。
(7)銬馬:需要和鐐銬壹起使用。把罪犯的手拷上後,用腳鐐連起來(或者把腳拷上),適用於極度危險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犯罪、自殺、自傷或者進行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