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證據“又叫主要證據”,是指證明應當證明的事情的最基本的材料。主要證據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間接證據。主要證據可以通過旁證的必要補充來確認案件,完成其證明力。旁證只能說明主證的可靠性。
主證據和旁證的地位是相對的,它們在壹定條件下是轉化的。
例如,在壹次審計中,能夠證明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材料是主要憑證,而證明現金舞弊問題的材料是旁證,其中證明貪汙現金、表外現金等現金舞弊問題的材料是旁證;現金詐騙的證據已經成為每個個人現金詐騙的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