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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什麽叫「公司」?公司的來歷是什麽?

“大眾,幾個人的財富,劃分,運營的意義。”出自大同《列子傳》。意思是公司是大部分人壹起工作,壹起生活,壹起學習,壹起工作的地方。公司法將公司定義為壹種企業組織形式。嚴格來說,公司是指按照規定出資設立的營利性法人團體。換句話說,公司是以壹定形式形成的經濟實體,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來換取收益。公司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而發展。壹般來說,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2006年),公司的定義是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的概念中,壹般包括四個要素:1,(必須)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和營業資格的取得需要得到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的認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文件;2.認為以目標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是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成為公司的重要要件,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為目的的國家機關和非商業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的公司,不應該叫公司,因為嚴格意義上不是公司。3.行為型設立是股東投資行為設立的,股東投資行為創造的權利線是股權。股權是壹種獨立的特殊權利,不同於經營權、債權等物權。4、獨立公司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企業法人。”作為公司,必須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公司制度的起源現代公司起源於社會契約論中的公司起源。公司的主要形式有有限公司、個人無限公司、合夥無限公司和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西方公司理論的角度來看,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進行多種分類。比如根據是否適用有限責任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二條對公司的分類是根據設立公司的特點和適應社會經濟的需要而作出的。但是,並沒有排除其他公司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容易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大特點是其全部資本均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上市公司。除《公司法》第二條規定的分類外,常見的分類方法有以下幾種:根據股東承擔責任的不同形式;根據公司不同的信用標準;根據不同的股東和股票是否可以轉讓來劃分;根據公司的國籍;根據壹個公司對另壹個公司的控制和依賴;根據公司內部管轄體系,常見的分類方法有七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