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壹般員工辭職的義務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註意,這裏所說的“通知”只是單方面的通知,不需要擔心領導會不會批準,與手續是否辦理無關。為離開企業的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員工離職手續的,可能承擔相應責任。壹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單位招聘辭職管理辦法》中說,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勞動者辭職登記備案手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處以1,000元罰款,延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還應負責賠償。
擴展數據:
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
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規定雙方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超過30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自勞動者發出通知30日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