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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礦產資源立法

俄羅斯在礦產領域的立法歷史悠久。早在俄羅斯帝國時代(1832),就有了礦產條例。從俄羅斯帝國到現代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經歷了三個階段,即帝國階段、蘇聯階段和俄羅斯聯邦階段。下面主要論述近代俄羅斯,即俄羅斯聯邦的礦產資源立法。

壹.俄羅斯聯邦第壹部礦產資源法(1992)

1992 3月31日,經過長期談判和討論,俄羅斯聯邦主體在克裏姆林宮簽署了聯邦條約。《聯邦條約》被視為現代俄羅斯礦產資源法的開端。《聯邦條約》規定了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特征,宣布了俄羅斯聯邦及其在俄羅斯的主體擁有、使用和處置礦產資源的* * *和執行原則,以及俄羅斯聯邦在經濟特區和大陸架範圍內執行《聯邦條約》的原則。上述原則在1992年通過的《聯邦礦產資源法》中得到進壹步發展,並體現在1993年的《俄羅斯聯邦憲法》中。

《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確立了形成和調整礦產使用關系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些基本原則,礦業部門開始對礦產使用制度進行重大改革,並通過了壹系列規範性文件,包括具體的礦產法律制度。在礦產使用的不同領域積累了壹些實踐經驗,如組織招標拍賣、辦理許可協議、礦產使用的支付形式等。然而,在隨後幾年的開采實踐中,暴露出壹系列問題,顯示出立法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對礦產立法進行調整,細化過去法律規定中找不到的內容,進壹步明確和補充礦產資源法。

為了適應這種客觀形勢的需要,1995年,俄羅斯聯邦通過了壹部法律,對《聯邦礦產資源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從而形成了新的版本。事實上,這壹版對原有法律的調整和補充觸及了所有條款,不僅如此,還增加了11新條款,發展了這部法律。新增加的條款包括聯邦意義上的礦產使用關系、礦產所有權、取得礦產使用權的依據、礦區劃分等法律細節。需要指出的是,實際上,上述調整和補充規定並未觸及這部法律的總體概念。總的來說,這條法律和以前壹樣。

1995年3月3日頒布的第27號聯邦法,經過10,999年2月32號聯邦法和2000年10月2日第20號聯邦法的修改和補充,形成了新版礦產資源法。根據這個版本,下面簡單介紹壹下。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的這壹版本包括前言、7章和52條。在《礦產資源法》序言中,闡述了礦產資源(地下資源)的概念,評述了該法調整的法律關系類型和該法的適用範圍。

第壹章:總則,共五條,分析了礦產資源使用、礦產資源所有權、礦產資源國家礦產儲量、聯邦意義上的礦產資源開采區以及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聯邦主體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在礦產資源使用中的職權等關系的法律調整的立法問題。

第二章:礦產資源的利用,包括17。本章主要規定了礦產使用的種類、提供使用的礦區範圍、礦產使用的限制、礦產使用者使用礦區的期限、取得礦區使用權的依據、礦產使用許可證、礦產使用許可證的內容、礦區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礦區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拒絕接受參加招標拍賣申請或者未經招標拍賣申請取得礦區使用權的,國家實行許可制度。 國家許可證制度的組織保證了礦產使用中的反壟斷規則、采礦權的轉讓和采礦許可證的重新申請、開采廣泛分布的礦床資源的程序、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開采廣泛分布的礦床的依據、提前終止礦產使用權的程序、提前終止采礦權時礦區的使用以及礦產使用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 *包含12。本章規定了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基本要求,礦床和礦區的地質經濟和價值評價,礦產使用中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礦產埋藏區的建設規則,礦產埋藏區的土地使用條件,礦產的地質資料,國家統計和國家登記,礦產儲量的全國鑒定,全國礦產儲量和記錄,全國礦產儲量平衡表,以及全國礦產儲量、記錄和全國礦產儲量平衡表的編制,具有專門的科學或文化性。

第四章:國家對礦產資源利用關系的調整,* * *包括四條。本章規定了國家在調整礦產利用關系中應承擔的任務,國家對礦產利用關系的管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地質研究,國家對礦產合理利用和保護的監督,國家對與礦產利用有關的安全作業的監督。

第五章:礦產資源有償使用,* * *包括10條。本章主要規定了礦產有償使用制度、礦產無償使用、礦產使用費分配、礦產使用費交付形式、用國有資金取得的礦產地質資料費、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傭金、招標(拍賣)費和許可費、消費稅、水域和海底區塊使用費、礦產枯竭折價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它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責任、解決爭端的程序和對所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七章:國際條約,只有1,印證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

這個版本的礦產資源法雖然包含了大量的修改和補充,但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完善。仍然缺乏明確的、易於操作的程序機制,如其許可制度的操作程序缺乏透明度,對礦產企業的活動幾乎沒有調整規範。更重要的是,它的壹般概念和大部分規則仍然基於公法規範,這使得礦產使用關系的實踐面臨許多障礙,對投資者來說仍然存在障礙。由此看來,法律調整的關鍵在於立法者觀念的修正。任何非客觀因素和非專業缺陷,都難以產生真正完美的法案。應該說,現階段俄羅斯立法者還沒有找到“政府”和“市場”的恰當平衡。這些問題使得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面臨更嚴重的調整。

二、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正在醞釀中。

2002年7月,普京總統在聽取了議會代表的建議後,委托政府制定新版礦產資源法。2002年6月5日至2月,政府批準了自然資源部和經濟發展部提出的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從2002年到2008年,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還在調整和完善的過程中,期間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草案版本。我們看到的礦產資源法新草案已經確定為14章,125條。具體章節如下:

第壹章:總則(第1 ~ 4條);第二章:該聯邦法調整的關系主體(第5 ~ 9條);第三章:本聯邦法調整的關系客體(第10 ~ 23條);第四章:采礦權(第24-45條);第五章:礦區使用合同(第46-89條);第六章: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第90 ~ 97條);第七章:區域地質研究和地質研究的壹般要求(第98-99條);第八章:固體礦床開采(第100 ~ 101條);第九章: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第102 ~ 103條);第十章:地下水、建築物和地下構築物的開發(利用)(第104 ~ 105條);第二章XI: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106 ~ 114);第十二章:繳納礦產使用費(第115 ~ 119條);第十三章: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責任(第120 ~ 121條);第十四章:過渡條款和最後條款(第122 ~ 125條)。

礦產資源法新草案由原來的7章增加到14章,由以前的52條增加到125條,內容增加了1多倍,包括了從礦產資源勘查到礦產資源開發的各個方面。第九章直接關系到油氣的含量。草案加強了對土地的保護,專門增加壹章規範礦區的使用和保護,還規定了向礦產使用者提供土地的條件和要求。草案明確劃分了聯邦、聯邦和地方行政主體在礦產資源管理領域各自的權利和責任,避免越權行為、重復審批,減少糾紛。草案加強了對探礦權和采礦權的管理,以有效保護國家、地方政府和個人在兩權上的合法利益。草案還用專章規定了頒發礦產使用許可證的程序,兩種權利的取得、轉讓和終止的條件,根據簽訂的各種合同提供兩種權利的方式以及拍賣的程序。草案專設壹章規範全國地質調查工作,增加了地質調查規劃的規定,提高了地質調查規劃的法律地位,體現了對地質調查研究的重視。草案中增加了開采固體礦產、石油、天然氣和地下水資源的要求和技術標準,用三章專門規範這些礦產資源的開采,將俄自然資源部的管理權限擴大到整個采礦領域,加強了各種礦產資源在使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和地質生態環境的監測。草案最後部分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責任和最終條款。

總的來說,新版礦產資源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發展礦業和保證國家對礦產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創造透明的規範。與俄羅斯現行礦產資源法相比,新礦產資源法草案的壹個重要特點是體現了轉變關系模式的思想,在立法理念上有了重大突破,極大地改變了礦產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模式,即政府與礦產使用者之間的行政許可關系轉變為契約性法律合同關系。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國家不能單方面撕毀合同,發生糾紛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這種關系模式的轉變體現了立法者的理念包含了更多的市場因素,也使法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和礦業在國民經濟中地位的提升,俄羅斯聯邦越來越重視礦產領域的立法,並將逐步完善。

對於中國投資者來說,草案中值得關註的壹個要點是,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的立法發生了變化。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直接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該條款要求中國投資者必須在俄羅斯註冊,取得俄羅斯法人資格,然後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與相關領域的經營活動。另壹方面,該條款旨在減少和排除外國法院和國際仲裁機構在能源合作中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權。

俄羅斯礦產資源法新草案的出臺引起了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關註。這是俄羅斯能源領域的重要事件。毫無疑問,中國能源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也非常重要。俄羅斯經濟轉型的進程、礦業的發展和礦業立法的進步都是我們必須充分關註的事情。需要註意的是,俄羅斯作為礦產投資的對象國,也是能源合作的主要壹方。在立法、執法、司法方面具有綜合優勢,但對中國在俄投資的能源企業處於相對劣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深入了解俄羅斯的礦產立法及其發展趨勢,將會給中國的能源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近十年來,對俄羅斯能源立法的討論很少,對能源法專業水平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為了順利開展與俄羅斯油氣的能源合作,需要開展礦產法領域的研究,產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組建壹支具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專業法律人才隊伍,提高中國能源企業在投資東道國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

三。體現地方特色的聯邦學科——礦產資源法

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俄羅斯聯邦各實體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自己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來調整礦產使用關系。聯邦主體的礦產資源法的制定必須完全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特點和采礦業在當地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來決定。

目前,許多聯邦實體已經通過了礦產利用領域的專門立法文件,而且這壹趨勢還在繼續擴大。值得註意的是,壹些聯邦實體(* * *和美國)也在《聯邦礦產資源法》頒布前通過了關於礦產利用的立法文件。第壹個類似的立法文件出現在薩哈(雅庫特)共和國。1991 08年9月18日,薩哈通過了自己的礦物和礦物使用法,1992出現了新版本。然後,在科米* * *通過了壹項類似的法律,時間是1992年2月12。然後是烏德穆爾特* * *和中華民國,於1992年2月13日頒布了該法。在21,1992年2月26日《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頒布之前,俄羅斯有三部聯邦主體法律規範礦產使用關系。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生效後,其他聯邦主體也相繼通過了這壹地區的礦產資源法。比如:1992 10 10月27日,北奧塞梯和中國通過了自己的礦產資源法;1992,10年10月28日,中華民國通過礦產資源法;1992 10 10月28日1992 12 25日和1993 2月18日布裏亞特* * *共和國、韃靼斯坦* *共和國和卡累利阿*。後來漢特-曼西自治區、赤塔州、秋明州也通過了礦產資源專項立法。後來,印古什共和國、涅涅茨自治區和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分別於1996和1998年通過了關於本地區礦產資源的專門立法。壹些聯邦實體,如圖瓦和摩爾多瓦,也通過了政府關於礦物使用的特別決議。

聯邦主體的礦產資源立法通常以聯邦法律為基礎,但仍有自己的特點。它們不僅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和結構的壹部分,而且對壹些特殊的規則采用特殊的表達方式。由此可見,這些立法文件包含了足夠的規範,豐富和發展了聯邦法律,填補了聯邦法律在很多方面的空白。如布裏亞特《礦產資源和礦產資源使用法》中,將貝加爾湖確定為俄羅斯的國家財產,並增加了湖田礦產資源使用的特殊制度。

與上述礦產資源立法不同,《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具有基本法的特征。為了制定礦產資源法,俄羅斯聯邦制定並通過了大量具有聯邦意義的獨立立法文件。

值得註意的是,俄羅斯法律確立的原則在很多方面成為獨聯體國家礦產利用類似立法的參考和依據,包括亞美尼亞1992年3月19年3月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哈薩克斯坦1992年5月30日頒布的《礦產資源和礦物原料加工法》、吉爾吉斯斯坦。這壹現象表明,俄羅斯在礦產領域立法形成的模式正在影響周邊國家,形成壹個法律模式相同的地區。這是壹種法律和文化現象,也是國際礦業集團在這壹地區進行跨國經營時應該註意的。

此後,俄羅斯在完善法律保護立法以調整礦產利用關系方面取得了進壹步進展。這主要體現在礦產資源法運行機制的下級法律規範文件的創制和確定上。它們包括對俄羅斯聯邦規範性文件的14參考和解釋,還體現了現有法律的原則,並積極制定適合礦產使用市場關系和國際壹體化要求的新規則。

四。石油和天然氣法及其他相關立法

對於俄羅斯來說,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在國家發展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其作用不僅表現在經濟方面,還表現在政治方面。因此在俄羅斯形成了經濟資源政治化的思想,這種思想籠罩了俄羅斯政治家的國際經濟政治思維,影響了立法界。

俄羅斯曾試圖在全聯邦範圍內專門針對石油和天然氣進行立法。1995年,俄羅斯聯邦國家杜馬和俄羅斯聯邦委員會也批準並通過了這壹法律草案,但被俄羅斯聯邦總統否決。此後,類似的法案再也沒有提上日程。與此同時,壹些聯邦主體通過了自己的油氣專項立法,如:1997韃靼斯坦* *和中國通過了《油氣法》,1998漢特-曼西自治區通過了《在自治區境內開采油氣礦床法》,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通過了《關於

在20世紀90年代的礦業發展過程中,俄羅斯在礦產利用領域的立法非常活躍,曾經通過了《大陸架法》、《產品分割協議法》、《礦產原料基地再生產傭金率法》、《國家調整煤炭開采和使用及煤炭工業組織工人社會保護法》、《貴金屬和寶石法》、《經濟特區法》和《天然氣供應法》。此外,俄羅斯聯邦總統頒布了大量關於礦物使用的特別命令,俄羅斯聯邦政府也頒布了類似的決議。

動詞 (verb的縮寫)學習新礦產資源法草案的必要性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形成了自己的立法基礎和體系。雖然很難說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是壹部完美的立法作品,能否與礦產領域的其他法律有效匹配還有待實踐證明,但它無疑對中國礦業的相關立法和實踐以及比較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比如前面提到的礦產資源法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不能成為俄羅斯礦產資源的使用者”,改變了原礦產資源法的規則,為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和國際組織使用俄羅斯資源設置了法律障礙。我們不能改變俄羅斯的立法,但我們可以調整自己的立法,以方便中國投資者進入俄羅斯的礦產領域。對能源礦產行業民營企業開放準入條件,是中國在國際上最大程度解決能源安全問題、掃除法律障礙的必然之舉,也是進入世界能源礦產市場的重要條件。因此,作為國家和地方政府,應采取立法方式,頒布有針對性的政策,放寬民營企業進入能源礦產領域的準入條件;在融資上給予支持;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進入俄羅斯能源礦產市場,在俄羅斯註冊公司,成立俄羅斯法人組織,爭取礦產使用權和經營權;鼓勵國有能源礦產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國際化經營中的合作與協作,避免目標國(俄羅斯)對中國民族公司出面的各種法律限制和抵制。俄羅斯人對有公有制或國有資本背景的外國公司投資俄羅斯能源和礦產領域持警惕態度,這壹事實已經被事實所證實。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就說明了這壹點。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國內石油公司的勝利,俄羅斯杜馬臨時援引私有化法,迫使政府修改競標公告,使中國公司因國有股份超過25%而無權參與競標。這個案件應該引起我們的註意。

總之,對於進入俄羅斯的中國能源礦產企業來說,為了避免與俄羅斯能源經濟合作的盲目性,吸取與俄羅斯十幾年合作的經驗教訓,適應俄羅斯法律發展的趨勢,有必要對俄羅斯礦產領域的相關立法有壹個全面清晰的了解, 從而使中國能源礦產企業對其在俄羅斯的投資計劃有壹個客觀的法律考量,並在經濟、技術、法律等跨學科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科學的戰略,制定有效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