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經中,有許多不同含義的法律用例。壹句話,可以把它們歸為自力更生和模棱兩可的解釋。自足是指能夠保持自己的自我(各自的本性)不變;軌道生物解指的是追蹤人類關系的能力,給人壹個認識事物的基礎。在把握自性的意義上,法是指壹切具有自性的存在;就軌道生物學解釋的意義而言,法是指認知的標準、規範、法則、原則、教義、教導、真理、善行。
就色法、心法和其他壹切法而言,法制是指壹切存在。同時將法分為兩種方法:做與不做,善與不善,色與心,漏與不漏,染與凈,在世間與離世,有形與無形,與心對應與不對應。就各種法律的分類而言,最常用來包含各種法律的有五個人。
七十五法,五百法只知門派。
在規範、教法等含義上,佛經中常見的術語,如佛陀的教法,稱為佛教、教法或正教,泛指佛教中壹切行為的規範和教導。把真理蓋為普遍真理,稱之為規律;
(2)六道中,前五感如眼、耳、鼻、舌、身,分別稱為色、聲、香、味、觸;相對於五,第六知識(意識)被稱為法,或達摩(dharma^yatana)
)、達摩(凡達摩
-dha^tu
)。【論大毗婆沙卷73,論壹切舍卷1,論法韻祖卷10】
法律
《
丁佛教辭典
》
(術語)達摩,達摩的達摩,是宇宙語言。小的和大的,有形的,無形的,真實的,虛幻的,事物和事物,真實和事物都被稱為規律。唯心主義用自我堅持和軌道生物學來解決模棱兩可的問題。自我維護就是竹子有自己的自我,梅子有自己的自我,有形的自我,有形的自我,無形的自我,無形的自我,每壹個都保證維護自己的自我。軌道生物解,即各有自性的話,都是以自持的形式,只是限於身,容不下身、法、身,就該為所欲為。只有知識論說:‘佛法就是堅持軌道。’同樣的故事記載在壹本書裏:‘法叫軌,軌叫軌模。可以從生物學上解決,抓住所說的不放,不放棄自我矛盾。“在《舍壹切論》上,我說:‘釋佛法有兩個名稱:壹個是自足,意思是壹切佛法都是自足的,如色等等。二軌生解,如無常,無常等。“《大乘義》第十章說:‘達摩,外音稱達摩,亦稱壇吾。這是壹種聲音,沒有人聽到。這種翻譯方法有不同的含義。宇宙解釋有兩種:壹種是自法,壹種是名義法。“在第二本書的結尾,我說:‘法者,理也。有涅槃之意,涅槃法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