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別管轄權
分級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即最高人民法院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中的權限劃分。
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級管轄的規定有以下特點:
1.不僅要考慮案件性質,還要考慮刑期和社會影響。
2.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壹審,並且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
3.只具體規定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其他法院管轄的規定比較籠統。
4.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級別管轄變更和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移送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發出不予移送決定書,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同意移送的,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向下級人民法院出具同意移送決定書。[2]
二。區域管轄權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職權劃分。
地域管轄的劃分以犯罪地為主,被告居住地為輔的原則。主要以犯罪地劃分地域管轄的原因;
1.便於保護和勘驗現場,收集和核對證據,迅速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案件;
2.方便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
3.便於案發現場附近的群眾旁聽公開審判,便於結合熟悉的案件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同時可以平息現場群眾的憤怒情緒;
4.便於系統地了解和分析犯罪發生地區的犯罪情況,以便采取相應措施加強預防,更有效地打擊犯罪。
犯罪地狹義解釋:是構成犯罪的主要行為實施或者完成的地點。不作為犯罪是被告人應當作為的地方。
對犯罪地的廣義解釋:犯罪地還包括犯罪的準備地和結果地,以及本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其他地區,如銷贓地等。
主要犯罪地:壹般來說,應該是指標犯罪中主要犯罪的犯罪地。但同時也應包括犯罪的重大事實情節的犯罪地,如犯罪發生地或犯罪結果發生地。
如果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合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包括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和學習、工作地點。
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船舶上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後該船舶最先停靠中國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由犯罪後該航空器最先在中國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館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院長回避不適宜行使管轄權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同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三。專門管轄權
專門管轄權是專門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間以及專門法院之間在壹審刑事案件審判中的權力劃分。
(壹)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含軍隊中的職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現役軍人違反軍事職責的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犯罪。
國際列車上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議執行。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中國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