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前財產保全法規定,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兩種:壹種是訴前財產保全;另壹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麽?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請求權有財產給付的內容。(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三)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糾紛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四)訴訟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