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國紐約中小學生的紀律管理策略
1為學科提供法律法規支持。
美國是法律至上的國家,這壹點在紐約的教育領域也有所體現。紐約市教育局根據本市教育教學需要制定的規章制度涵蓋了本市教育教學的方方面面,包括學校安全、對學生的搜查和拘留、對非法歧視或騷擾學生的內部投訴、對體罰和辱罵的指控、對各年級學生升級時必須達到的水平的規定、學生畢業時應達到的要求、對學生行為和紀律的規定等等。90多部《園長條例》和各校自己的規章制度正在實施,為學校、教師及其他相關教職員工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提供了詳實的法律依據。紐約市教育委員會還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所有的規章制度都必須被所有利益相關者清楚地理解,包括學校的工作人員、學生及其家長,並按照這些規章制度行事。
紐約市教育局於2008年9月頒布實施的該市《紀律指引和幹預標準》(以下簡稱《紀律指引》),非常詳細地規定了學校、教師、教職員工、學生及其家長對學生在紐約在校期間的學習和健康發展各自應負的責任,以及學生應享有的權利和責任,不僅為全市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進行紀律管理提供了詳細的標準。
根據紀律守則,對不同時期違紀學生的所有處分,在內容和程序上都必須按照紐約市教育局、州教育法和聯邦法律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學校行政人員在決定實施紀律措施的程度時,必須參照《紀律守則》。此外,在決定采取適當的懲戒或幹預措施之前,還必須考慮以下因素:學生的年齡、成熟度、以往的懲戒記錄(包括以往懲戒行為的性質和頻率以及每次懲戒行為所受到的處罰)、懲戒事件的發生情況,以及紐約市教育局頒布的學生個人教育計劃(IEP)、行為幹預計劃(BIP)和504條款特別關懷計劃。這些規定充分顯示了在懲罰學生方面的慎重態度,體現了基於學生實際情況的裁決,彰顯了學校教育對於學生健康發展的本來意義。
2讓紀律成為學生規範行為的指南
紐約市紀律守則明確規定了壹名紐約市公立中小學生在學校應享有的38項具體權利。這些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紀律守則》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的同時,需要全面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 * *列舉了學生必須承擔的24項責任,不履行這些責任的人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這些明確而詳細的權利和責任,為學生在校的各種行為提供了壹個非常明確的是非標準,有助於培養學生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意識和習慣,對防止學生違紀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導作用。
《紀律守則》規定,紐約所有學校的規章制度必須在開學前與《紀律守則》壹起發放到學校的每壹個學生手中,以確保每壹個學生及其家長都清楚地了解《紀律守則》中每壹項內容的真實意圖,知道違反其中壹項規定會得到什麽相應的懲罰。如果學生違紀,可以參考紀律守則和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知道應該有什麽後果。這種後果明確的規章制度對於規範和約束學生的行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每個人都會盡力避免會導致自己不願意承擔的後果的行為。
3讓紀律內化為學生的自覺行為
為了保證每壹個學生都能遵守相關的教育教學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紐約市教育局要求每個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向每壹個學生發放兩份《學生行為契約》。學生行為合同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列舉了學生應該知道的權利和在學校應該遵守的65,438+05事項,學生要簽字表示承諾遵守合同。第二部分列舉了父母在教育孩子時應該履行的八項職責。家長要在這部分簽字,表示知道學校對孩子行為的要求,同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學生應將壹份由學生和家長簽字的復印件交給學校老師存檔,另壹份由家長保存。學生平時的言行舉止要按照學生行為合同中已經承諾並約定要遵守的內容去做,讓學校的紀律逐漸內化為學生平時的自覺行為,從根本上預防學生不良行為的發生。
4明確不同學科管理者的權限和依據
自始至終保證和促進學生的最佳學習效果和良好的積極行為是學校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任何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都應及時制止。紐約市的“紀律守則”規定,所有學校教育教學相關人員都有責任處理擾亂學習的行為,否則將涉嫌失職或不作為。根據紐約的紀律守則,學生不同程度的違紀行為應由不同的人員處理。教師、學校教職員工、教學督導員,如副校長和校長、學校所在學區的學校督導員、學校和青年發展部的首席執行官或教育署署長指定的人,都有責任根據學生違紀行為的嚴重性幹預和懲罰學生的違紀行為。除了教師、學校教職員工、教學督導人員,如副校長、校長等,有權對違紀者從輕警告、批評教育、傳喚家長、采取具體幹預措施。嚴重違反紀律的學生可能會受到停學處分。不同人員的暫停時間權限從1-4天到壹年不等。例如,當學生嚴重擾亂教學秩序或嚴重影響教師課堂權威時,教師可將該學生開除出教室,為期1-4天,學校校長有權責令該學生停學1-5天;學校所在學區的督學有權對學生進行6-10個教學日的休學,但必須為被休學的學生提供聽證機會,讓學生有機會向代表他(她)的證人出示證據,對學校認定為違紀的證人提出質疑;如果學生的違紀行為具有嚴重的危險性或暴力性,學校和青少年發展部的首席執行官或教育局長指定的人有權命令該學生停學30-90個教學日甚至壹年。
休學期間,學生應在校外場所接受替代教育;學期結束後,學生必須回到停課前所在的學校復課。開除是對學生最嚴重的懲罰。這項措施只適用於每學年開始前,即1年7月前,年滿17周歲的學生。只有接受過普通教育且在學年開始前年滿65,438+07歲的學生,學校和青少年發展部首席執行官或教育局長指定的人,才有權將嚴重違紀的學生開除出紐約公立學校。
5暢通學生和家長投訴渠道。
紐約建立了完善的學生紀律管理機制。無論學生違紀到什麽程度,什麽情況,都會有相應的人員和機構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因為還要求學生和家長對相關法律法規有清醒的認識,如果認為自己受到的紀律處分“不當”,也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訴,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學生對處分有異議,可以按照《紀律守則》中學生及其家長申訴的渠道和程序進行申訴。如果家長對學校的做法不滿,紐約市教育局在其官網上也有壹套方便家長投訴學校的程序,任何有問題的學生和家長都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這樣在處理學生違紀行為時,相關人員會非常謹慎,避免因為對學生的處分不符合相關規定而投訴。暢通的投訴渠道不僅可以糾正對學生的不公正處罰,保護學生的權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學校教師和相關管理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學生進行懲戒管理,避免懲戒管理中的隨意性。
二、借鑒與啟示
紐約市教育局預防和懲罰學生違紀行為的措施,對我們思考如何管理學生很有啟發。
1學科管理是幫助學生不斷完善自我的過程。
學校是培養人的地方,教育教學的過程就是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符合教育目的和目標要求的社會人。作為生理心理和情感態度價值觀都處於發展成型階段的中小學生,他們還是“未完成的人”,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由於各種先天和後天的原因,它們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並不是每個學生都會按照教育目標的要求積極自覺地發展和完善自己。他們需要學習的,不僅僅是書本上的各種學科的知識、技能、觀點,還有生活中,從自己的錯誤中,如何根據現有的規則判斷對錯,如何根據規則的要求約束自己,如何調整自己的言行以符合規則的要求。因此,他們需要有明確的規則來指導和規範自己的言行。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下,用紀律約束和規範學生,是教育過程的壹個重要方面。如果壹個學生因為違紀受到處分,他就會反思自己的錯誤,認識到問題所在,在外界的引導和幫助下,改正和彌補自己的錯誤,從而不斷完善自己。
批評和糾正學生的不良行為或違紀行為,是教育義不容辭的責任。否則,學生就會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教育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教育價值和意義,成為壹種誤導孩子甚至把人引入歧途的行為,而不是真正的教育。真正的教育過程是不斷糾正和引導學生的缺點和錯誤的過程,其中學科管理起著重要的作用。學生在按照紀律要求開展活動的過程中,學會明辨是非,懂得遵守規則的重要性,學會按規則辦事,這不僅對他們適應當前的學校生活很重要,更重要的是,當他們離開學校走向社會時,他們仍然可以從中受益,因為現實社會是壹個被更多規則主宰的世界。
讓學生獲得更多遵守紀律的知識和經驗。
早在1897年,杜威就在《我的教育信條》壹文中深刻地指出:“唯壹真正的教育來自於對兒童能力的激發,這種激發是由兒童自身對社會情境的感知和各種要求造成的。這些要求刺激他作為集體的壹員行動,使他從原來狹窄的行動和感情範圍中走出來;並使他從自己所屬的集體利益出發想象自己。”學生違紀就是不按照學校的相關法律法規辦事。可能的原因是:他們不了解這些法律法規,或者不了解這些法律法規的真實意圖。開學前向紐約中小學的每壹位學生發放校規校紀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做法,避免了學生不知道自己需要遵守的紀律的情況;讓每壹個學生和家長在開學時簽訂壹份承諾遵守規章制度的合同,進壹步保證了所有學生及其家長對學生在校期間應有的行為規範有壹個清晰的認識,沒有異議,並同意遵守。這樣的措施保證了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能夠真正落實法律法規的所有要求,從而有助於將法律法規所倡導的價值觀內化為學生的潛意識。這是最好的道德教育和價值觀教育方式,其效果是那種說教式教育無法比擬的。學生的意識和價值觀在日常的學校生活中受到規章制度的影響,思想也受到磨煉。對違紀的懲罰會讓學生對不當行為有更深刻的認識。
學科管理必須以學生的利益和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
教育是讓學生心靈越來越美好的事業,學校是為每個學生的終身發展和幸福奠定基礎的地方。我國很多學校以“壹切為了學生,壹切為了學生,壹切為了學生”為校訓。對學牛進行懲戒管理,是學校和老師對學生健康發展負責的表現。但是,學生的紀律管理必須以依法保護學生權益為前提,真正為了學生的發展。這壹點在紐約關於懲罰學生違紀的停課規定中有所體現。學生因違紀被停課後,不僅會有壹個質疑學校對其違紀行為認定的聽證機會,還會在停課期間為學生安排壹個替代教學點,而不是讓他們退學。對學生的懲戒管理是針對學生不當的懲戒行為,而不是針對學生本人,所以懲戒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和權利的基礎上。任何侮辱學生人格和尊嚴的言行,如體罰、挖苦,無論借口聽起來多麽動聽,都是違背我國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對學生違紀行為的預防和處分,必須以學生的根本利益和健康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這是學校、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對學生進行紀律管理時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
參考
[1]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2]鄭彩華。紐約“全城規訓與幹預標準”解讀及啟示,國外中小學教育,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