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自殺未遂或逃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自殺未遂或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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