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之所以“從來沒有”,是因為證據不足這個關鍵前提。所以這種無辜只是“準無辜”,行為人未必真的無辜。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後,如果取得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應受到刑法的懲處。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