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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惡法不合法”觀點的人壹定屬於自然法學派嗎?

“惡法是否違法”的問題日益突出。這些法律法規專家學者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回應方式。派別劃分只是總結了壹些類似的基本理論和問題。自然法學派的關鍵規則是法律法規必須接受社會道德評論,而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法規是壹回事,法律法規的質量是另壹回事。

自然是最初的基本理論表述,在長期的基本理論阻力中。多方吸收了對方的優點,填補了各自的不足。如今兩大陣營合二為壹的發展趨勢非常明顯。在嚴選安看來,法規實證主義自問世以來就是自然法,說白了就是“自然法之子”。

認為“惡法不合法”或“惡法也合法”不是簡單的立場。這些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解釋方式,而流派的劃分只是歸結為壹些互通性的基礎理論。自然法學派的關鍵規定將是法律法規必須接受社會道德的評論,而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法規是壹回事,其利弊又是另壹回事。自然是先對基礎理論進行描述,而在長期基礎理論之戰中,多方早已充分利用對方的長處,互補對方的短處,到目前為止,兩大陣營結合的發展趨勢已經非常明顯,而法律法規的實證主義,在嚴覺安看來,從壹開始就是自然法,也就是“自然法之子”。

客觀地說,以分析方法學派為代表的專家學者呼籲“惡法應隨法”。他們非常重視法律至上,但也許並不是他們不重視法律法規的正當行為,而是他們所處的時期和政治制度在正當行為的研究上取得了較好的局面,他們關註的焦點當然轉移到了如何在技術上避免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和司法部門獨斷專行。

走自然法學派認為“惡法不合法”的專家學者,可能不是很重視政府部門和普通民眾遵守法律法規的必要性,而是更焦慮於在惡法的政治環境下鼓勵守法,只能導致對不公正的政府部門放任自流。因此,我認為法律與當前形勢密切相關。例如,法律很好地反映了時代發展趨勢的要求,可以稱為“良法”或“良法”。如果大家都很好的遵守,當然就有了法律的效力,屬於法規。相反,如果法律違背了那個時期發展趨勢的要求,就可以稱之為“惡法”,大家壹般都不善於遵循。雖然在當時確實具有法律的規範性和強制性,但在壹定時期後仍然會被否定,會被“反擊”。那時候當然會認為“惡法不合法”。

法學派認為實在法不能擺脫社會發展和社會道德。如果脫離了社會發展,法律就像社會道德壹樣,人為地要求它成為社會道德的規範,那麽法律法規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社會道德也就成為了社會道德的附屬物和法律法規的方式。如果脫離了社會道德,法律法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換句話說,違反法律法規的人將是違反社會道德的人。

根據社會道德的法理,人是社會發展中社會道德行為的主體,人的行為受社會道德法規標準的支配。只要他們有支配的權利,就必須行使權力。只有職業道德才能把人引向公平正義,它主要可以根據人的行為表現出來。

法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家漢斯·約翰·洛克認為,人的行為從來都是受制於社會道德法規標準的,法規本身並不能產生法規的全部實際效果。法律的作用是讓每個人的個人行為更符合社會道德。他也覺得,在每個人的個人行為中,壹般不容易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遏制。即使有,也只能在違法犯罪的全過程中充分發揮其效力,不能表明違法犯罪成立。

因此,法規是壹種獨特的社會道德規則,既不能產生法規的實際效果,也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所以,約翰·洛克把違法犯罪的法規看得很簡單。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壹種高於社會道德法規的實踐法,但社會道德法規不能脫離社會發展,沒有社會發展社會發展和公共秩序也不可能好。自然法學派把社會道德、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基礎概括為法律法規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