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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簡易交貨

第二十五條簡單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本文是關於動產物權變動中簡易交付的規定。

交付是指權利人本著設立和轉移物權的意思,將動產的占有(保管和控制)轉移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

簡單交付是壹種概念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經直接占有了動產,動產物權的公示已經提前完成。轉讓人與受讓人就轉讓動產所有權或者設立動產質押達成協議時,視為已經完成交付,以代替實際交付。受讓人占有動產的原因包括租賃、保管、借用、保管等。

壹般而言,本文對“法律行為”的理解視為債權行為,但當債權行為與使物權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分離時,將“法律行為”解釋為雙方當事人就物權轉移達成協議的物權行為更為合理。

拾得的遺失物能否適用簡易交付?如果遺失物拾得後,遺失物拾得人與拾得人達成買賣合同,則初始占有不屬於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含義之前),而是事實行為,因此適用簡易交付。

簡單交付能否適用於贓物?壹般來說,盜竊人占有贓物屬於非法占有,不符合該條“合法占有”的條件,不適用單純交付。但也有學者指出,法律規定受讓人非法占有動產,不能簡單交付,是不合理的。比如失主知道自己的動產被小偷偷了,就把禮物給小偷看,然後通過簡單的交付就可以交付。這個觀點還需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