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為什麽要抽簽按指紋。
其實在兩千多年前的秦朝,我國就有了利用指紋破案的記錄。雲夢出土秦簡《閉洞之盜》壹文記載:“洞內洞外處處有膝、字、膝、手”。這說明秦代司法人員已經把“筆跡”作為破案的壹種方法,作為司法檢驗犯罪現場的壹種物證。
從此以後,歷代都沿襲了在文獻中以指模、掌模為鏡的習慣。中國古代軍隊有壹個跳冊,登記士兵的指紋以備查驗。這說明指紋在當時是可以通過形態和結構進行正確分類的,並且這種分類特征和知識已經應用到社會實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