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和個人本位是親屬法的基本範疇,但其確切含義在現有著作中難以找到。
“在家族主義中,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家族主義基礎上的。按照個人主義,只有親屬法規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的親屬關系,沒有家庭。”(12)“個人主義是以個人為國家的單位,家族主義是以家庭為國家的單位;個人主義,根據法律,有住所但沒有家,有親戚關系但沒有父母親戚關系;相反,那些接受家族主義的人承認除了他們的親屬之外還有壹個家庭的存在。”(13)類似的討論並沒有真正理清它們之間的區別。
簡單來說,家庭標準就是等級標準。在家庭本位下,父母與家庭成員是有區別的,家庭成員不是完整的主體,不享有完整的人格。然而,個體標準是非等級標準。在個體本位下,父母和家人只是成語,沒有人格意義。所有家庭成員都是完整的主體,享有完整的人格。義務本位與權利本位的對立是親屬法中家庭本位與個人本位的對立。事實上,家庭本位與個人本位之爭集中體現在親屬立法上。
為了進壹步理解家庭本位的含義,需要澄清兩個概念。首先是“家庭本位”中“家庭”的含義。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將“家庭”定義為“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形成的社會組織,包括幾代同堂的血緣關系。”但“家庭本位”中的“家庭”不是這個意思。法律術語“家族主義”並非漢語中的原創詞,而是移植外國法律時從日語引入的漢字。漢字“家”在日語和漢語中意思相同,但也有區別。“中國現行的家族制度與日本現行的家族制度不同”,“日本歷來有家法但無宗法制,宗族居家”。所以“雖然我們采取家族主義,但必須是宗教性的,家庭要以家為本位,這樣中國的家庭制度才能兼容”。(14)概括地說,中國宗法制度下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就是“共同生活”的親屬集團。“為錢同居”是其最明顯的特征。所以,中國的“家庭本位”本質上是“家庭本位”,與通常意義上的“家庭”無關。當然,在宗法制度下,“家”和“族”的利益本質上是壹致的。第二,羅馬法與中國傳統親屬法“家庭本位”的差異。羅馬法中的親屬法和中國傳統社會中的親屬法雖然都是家族式立法,但具體內涵並不相同。羅馬法中的親屬分為法定親屬、血親和姻親。其中,法定親屬關系是完全符合民法的親屬關系,即父系親屬關系。這種親屬關系以男性為中心,以親權為基礎。因為不考慮血緣關系,所以是虛構的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父系和母系。如果血親生活在同壹個家庭,他們也享有親權。姻親是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在羅馬法中意義不大。
在古羅馬,“家”(domus或famila)壹詞最初指親權(patria potestas)下的所有人和事。在原始狀態下,法律不分人與物。隨著社會的發展,從親權中分解出了多種權利。包括物的所有權、奴隸的家主權、妻子的夫權、購買勞動力的權利等等。(15)羅馬的家庭由父母、妻子、子女等成員組成。壹旦父母去世,父母權力控制下的家庭就會解體。關於“家庭”的規定基本上是關於父母權利的規定;所謂“家庭本位”,本質上是父母本位。羅馬法關於家庭和家庭成員的規定,實質上確立了父母對家庭的支配權,家庭成員對父母的人身依附,家庭成員的人格受到限制。在羅馬法中,財產權屬於父母,家庭成員沒有財產權。(16)
中國的家庭中也存在父母,父母與家庭之間也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但與羅馬法不同,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親權。父母是家裏的長輩。他是“家庭”的代表,有權管理家庭財產,但不能隨意處置家庭財產。同居是中國家庭生活的基本元素。所有家庭成員都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
所以羅馬法的親權和中國傳統親屬法的親權既* * *又不同。* * *性是兩個人都有身份權的天性。不同的是,在財產關系上,羅馬法中的親權表現為父母對全部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而中國傳統親屬法中的親權表現為父母對全部家庭財產的管理權。羅馬法中的家族主義和中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家族主義都是為了維護家庭中的人身依附關系,但在財產關系上,前者維護的是父母所有的財產關系,後者維護的是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關系。在羅馬法和中國傳統親屬法中,從家族主義到個人主義的轉變是對家庭中親權和人身依附關系的否定。但在財產關系上,羅馬法否認家庭財產父母個人所有,而在中國傳統的親屬法中,否認父母對家庭財產的不平等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壹般認為羅馬法中的“家”是父母身份和所有權的存在形式,而不是法律主體;我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家”是連接國家和個人的實體,是法律主體。法律對家庭地位的承認,意味著對家庭主體資格的承認。“親屬法的編纂所采用的學說都是這兩種。采取家庭本位原則的,除家庭關系外,規定家庭關系,從法律上承認家庭的地位。從個人到家庭,從家庭到國家。個人是國家之間的連接分子,而家庭是國家的直接組成部分。所謂二元論者也。”“在我的舊法中,那些以家庭為獨立人格的人是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現在,家庭的每個成員都能夠獨立享有權利和義務,不承認家庭有人格。”(17)相應地,從家族主義到個人主義的轉變,表現為對中國親屬法中家庭主體地位的否定。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法律主體是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權利是行為的法律資格,權利的享有是某種行為。義務是法律確認的強制性行為資格。承擔義務就是做某事。行為是意誌的表達。任何行動都是單壹意誌的表現。因此,同壹主體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遺囑。這意味著主體必須是壹元的,主體的組合不能是主體。我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家”是作為完全主體的父母和作為不完全主體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組合,是父母有權管理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不是“家”,而是家庭成員。因此,中國傳統親屬法中的“家”和羅馬法中的“家”壹樣,都不是法律主體。法律對“家”的規定從來沒有規定其主體資格,而是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但這種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內容是不同的。所謂家庭的法律地位,其實是壹個偽概念。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家庭成員具有法律地位,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所以,問題不是法律是否明確承認“家”的地位,而是法律承認什麽地位。
當然,羅馬法的親族本位與中國傳統親屬法的親族本位雖有差異,但本質上仍是相同的:親族本位的親屬法是等級法,親屬地位是不平等的,兩者之間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但人身親屬法是平等法,親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所以,所謂從“家庭本位”到“個人本位”的轉變,本質上是從親屬地位的不平等到平等的轉變,是從人身依附到非人身依附的轉變。
值得壹提的是,早期資本主義國家親屬立法中采用的人身標準並不徹底,表現在親屬關系中並未實現完全的地位平等,人身依附關系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所謂親屬法的滯後性和保守性,是指親屬地位平等的實現過程比物權法中主體資格平等的實現過程要長。個人本位不是相對立法的終點。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本位會演變為社會本位。
中國家庭本位主義的歷史淵源:(1)氏族制度的社會淵源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經濟技術水平低,生產力低下,農村大量的氏族田是氏族制度存在的物質基礎。族長控制族田是封建剝削的壹種形式。
(2)封建專制的壓迫,傳統儒家思想下舊倫理道德的束縛。
我自己總結了壹下歷史根源,最重要的根源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