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指對未成年人進行身體上的懲罰,特別是造成身體上的痛苦,可以表現為打屁股、打背、拍手掌、站著跪著。
教師不得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及其他侮辱學生的行為,這是由學生的人格尊嚴權決定的。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
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也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備的最低社會地位,並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它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在社會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結合。
這些認識基本認同個人尊嚴是基本的,主客觀價值是復合的。因此,判斷壹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了侵犯,不僅要考慮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的角度考慮他作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尊重是否受到了貶損;如果是這樣,他的人格尊嚴就被侵犯了。
基本內容包括
1,公民有姓名權。公民有權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和假冒。
2.公民有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尊重其人格尊嚴的權利。
4.公民享有榮譽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公民對社會所作貢獻的榮譽稱號、獎章、獎金。
5.公民有隱私權。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希望被外界知道的東西,他人不得非法窺探和傳播公民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