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固定業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擴展數據
1.納稅人在異地銷售貨物的時間、地點靈活,無論機構所在地還是銷售地的稅務機關,他們都很難了解實際銷售情況。為加強稅收管理,防止漏洞,稅務機關制定了上述規定;
2.在外地銷售貨物的固定業戶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此證明;
3.否則,無法開具該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於丟失、不在等原因無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將按規定征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後需重新納稅。
參考資料:
固定經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