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時期實行朝貢制度,這是稅制的雛形。
春秋時期,魯實行“始稅畝”,這是我國田賦征收的開端。
秦朝的時候,賦稅很重,農民要把三分之二的收成交給政府。由於苛捐雜稅,秦短命而死。
2、編戶(韓):
全民戶籍:國家把農民登記為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和徭役的依據。農民是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擔者,他們有四項負擔:地租(土地稅)、計稅和口稅(人頭稅)、徭役和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對薄稅不聞不問,但到了漢朝,地租輕,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壹稅,文帝實行三十稅壹稅,東漢光武帝把地租恢復到三十稅壹稅。漢代編戶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役制度的正式形成。3.租調制(北魏):
實施與均田制相匹配的地租調制和與均田制相匹配的地租調制。收田的農民每年必須交壹定的租粟,調(戶稅)絲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4.租租調整制度與兩個稅法(唐):
初唐時期采用調租制,並發展為調租制。“租”是指成年男子每年向政府繳納固定數量的糧食;“調整”是指支付固定數量的絲綢或布料;“雍”是指不去服兵役的人,在副徭役期間也可以服絲綢或布匹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以上稅制的相似之處在於以人數為主要計稅標準,不同之處在於納思的服務始於唐代。
中唐時期,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崩潰,租佃調節制無法延續。780年,唐政府改為宰相楊炎的“兩稅法”:戶稅、地稅按房產、土地的多少征收,戶稅按戶以錢定額,地稅以田征糧為單位。壹年分為夏季和秋季。
這壹變革的基本精神是從本位上變稅收為稅收,從征收內容上既有貨幣又有實物,符合當時土地集中和貧富變化的社會現實,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也是中國古代稅制的壹次重大改革,為晚唐至明中葉的稅制奠定了基礎。5.田方統壹稅法和籌款法(宋代):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實行平均稅法和募兵法。6、壹鞭法(明):
為了保證1581年的政府收入,張實行了“壹條鞭子法”,規定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合並,折合成白銀,分攤在田上,按田額征稅。這種方式減輕了無地或失地農民的負擔,簡化了稅目和征收程序,對豪強偷稅漏稅也有壹定作用。適應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性降低。雖然因為大地主的反對很快就停止了,但是用白銀收稅的方法還是保留了下來。7、檀定成(清穆):
清朝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役”作為封建國家的主要稅收。為了解決賦稅的混亂和負擔不均,雍正帝實行“攤稅入畝”,即把賦稅平均分攤到田地裏,統壹收稅。
這壹制度的實施,部分減輕了無地和失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放松了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杜絕了歷史上長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出生率的提高;工人有更大的人身自由,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的成長;稅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征收,保證了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8.概述:中國古代稅制演變的特點。
從秦朝到清朝,中國稅制的演變規律可以概括為:
征收標準從以人口為基礎逐漸演變為以領域為基礎(以兩個稅法的變化為標誌);
商品的收集從實物地租演變為貨幣地租(以鞭法為標誌);
征收時間由不定時逐漸演變為基本定時(以兩個稅法為標誌);
農民從不得不服徭役逐漸發展到以絲為代役(以“用”為標誌);
稅收逐漸從繁雜演變到簡單(以鞭法為標誌)。
上述演變反映了中國古代經濟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者無法抗拒商品經濟的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