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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經濟脅迫概述

在大多數情況下,馬克思強調封建時代的財產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財產關系在所有權方面可以說是壹種法律關系),是壹種支配和服從的關系,是壹種依賴的關系,是壹種超經濟的強制。超經濟強制,或稱超經濟強制和非經濟強制,是指生產資料所有者對直接生產者具有政治和法律上的強制力。這種政治和法律權力可以是國家和其他權力機關正式賦予的,也可以是風俗習慣形成的。但其基礎應該說是經濟強制,即封建主把持著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排斥了直。

然後是生產者——農民對土地的占有。如果沒有對土地的壟斷占有,封建主就不可能在經濟之外強制農民(雖然壹開始勞動力比土地更重要,所以封建主義主要用武力強迫農民在土地上勞動,把他們固定在土地上)。壹般來說,超經濟脅迫包括自然血緣、自然地理、人身依附和奴役、政治和行政脅迫、軍事和暴力脅迫等。任何壹種社會,只要超經濟強制占據主導地位,就會從根本上否定市場經濟,無論這種制度與其他制度有多麽不同。封建地主階級榨取農民剩余勞動力的必要條件或手段包括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或農民的人身不安全感,以及農民對土地的人身依附。也被翻譯為“經濟脅迫”和“非經濟脅迫”。它對鞏固和發展封建剝削制度起了重要作用。超經濟強制是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時使用的術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在封建生產方式下,直接生產者擁有自己的生產資料,獨立經營自己的農業和家庭手工業。“這種獨立不會因為這些小農(例如在印度)組成或多或少自發的生產公社而消失,因為這裏所說的獨立只是針對名義上的地主。在這種情況下,為名義上的地主榨取小農剩余勞動力的唯壹方法是通過超經濟脅迫,不管這種脅迫采取什麽形式。.....所以這裏必然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必然存在作為土地附屬物的無論何種程度的人身自由和對土地的人身依附。”馬克思接著指出,在東方壹些土地國有的地方,地租和稅收是壹體化的。“在這種情況下,政治經濟方面的依附關系除了各主體對這個國家所具有的附庸關系之外,並不需要更嚴厲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 ~ 891頁)。

有人認為,馬克思這裏的超經濟強制,壹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剝削的特點,是封建制度下工人與土地結合方式的壹種內在關系;另壹方面,它意味著借助地主的特權或代表地主利益的政權來維持這種剝削形式。這兩個方面是不同的,但又是密切相關的。後者的作用是基於前者的存在,而不是相反。所以要區分超經濟強制所指的前者(生產關系的特點)和後者(上層建築對生產關系的保護作用)。

有些人還把超經濟脅迫理解為剝削階級的壹切形式的暴力脅迫。因此,非經濟強制和經濟強制可以並存來榨取剩余勞動力。在從封建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的過渡中,在資本的原始積累中,超經濟強制起了助產士的作用。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資本家對雇傭工人的剝削主要是通過經濟脅迫,即勞動力買賣來進行的,但暴力壓迫仍然起作用,特別是在早期。馬克思指出,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和人口的相對過剩,工資水平是有限的,“經濟關系的無聲的強制保證了資本家對工人的統治。”超經濟直接暴力仍在使用,但只是在例外情況下使用”(同上,第23卷,第8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