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社會是對的?精通英語,清楚法律?復合型人才需求急劇上升,培養法律英語人才勢在必行。目前,許多英語學習者開始學習法律英語,但許多人發現法律英語很難學習和理解。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律英語教學與測試研究會會長張法連教授指出,法律英語之所以難學難懂,主要是因為對英美法律文化的無知。那麽怎樣才能快速了解英美法律文化呢?今天,我將帶妳了解壹下美國的法院系統。
法院系統(美國)
聯邦政府和聯邦制
在聯邦政府的框架下,聯邦政府和50個州的州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法院系統。雖然各個法院系統的內部組織和管轄權分配存在壹定差異,但各個法院系統的基本結構基本相同,原則上采用三級金字塔結構。
美國沒有單壹的法院系統,但它基本上由至少52個法院系統組成。就此而言,52個法院系統之間的關系大致可以分為?在聯邦和州法院之間?縱向角度和?州法院之間?分析的橫向角度。這兩個角度都與。聯邦制?(聯邦制)思想緊密相連。
聯邦和州主權之間的相互尊重構成了聯邦制的核心內涵。這種結構關系反映在代表司法權行使的法院系統中,表現為聯邦法院只獲得某些事項?管轄的事情?(標的物管轄),這些事項有的是聯邦法院專屬管轄,有的是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別管轄,形成了管轄權並存的現象。除了完全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的事項之外,州法院對其地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事項都有管轄權。因此,聯邦法院的管轄權通常被稱為?有限管轄權?(有限管轄權),而州法院的管轄權是?壹般管轄權?(壹般管轄權).
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的金字塔結構由聯邦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在這三個法院中,只有最高法院是根據《聯邦憲法》第3條直接組成的,而其他下級法院是由國會根據《憲法》的指示和法律規定設立的。
(1)地區法院
國會將美國大陸及其附屬領土劃分為91?聯邦管轄權?(聯邦司法區),每個區設壹個?美國地方法院?(美國地區法院).原則上,這些管轄區是以州為邊界劃分的,根據每個州的人口數量定義壹個或多個管轄區。每個轄區的地方法院都配備了不同數量的聯邦法官(最少1,最多20多個),而且由於每個聯邦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廣闊,所以每個聯邦地方法院通常會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幾個主要城市設立法庭,以方便訴訟。
每個訴訟案件都由1名聯邦法官單獨審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進行請求?且請求標的金額超過20美元,憲法第七修正案賦予當事人請求權?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僅限於?嚴重犯罪?(嚴重犯罪).所謂重罪,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是指可處以6個月以上監禁的罪行。
(2)上訴法院。
在前面提到的91?聯邦管轄權?除此之外,國會還指定了另壹個13?聯邦巡回區?(聯邦司法巡回),並設置在每個巡回區?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部分巡回上訴法院),是其巡回區內作為聯邦地區法院的二審上訴法院。除了審理地方法院提起的民事和刑事上訴,這些巡回上訴法院還審理對許多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命令或決定的上訴,因為美國采用統壹的司法制度,不區分公法和私法案件。事實上,由於聯邦政府的大部分行政部門都位於華盛頓特區,所以對行政部門的命令或決定的上訴大多集中在哥倫比亞巡回上訴法院。
在13巡回上訴法院中,11法院以數字編號,每個法院覆蓋幾個州的邊界。其中,最後壹個巡回上訴法院是哪壹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它在性質上是特殊的,不是根據陸地邊界,而是根據?案件性質?定義管轄權。也就是說,美國聯邦政府提起的涉及專利案件和特定類型損害賠償案件的所有地方法院的二審上訴,都由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管轄。此外,對於兩個特別聯邦法院,即?問法院?(索賠法庭)然後呢?國際商事法庭?(國際貿易法院),以及對壹些行政機關的命令的上訴,屬於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每個訴訟案件都由1名聯邦法官單獨審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進行請求?且請求標的金額超過20美元,憲法第七修正案賦予當事人請求權?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僅限於?嚴重犯罪?(嚴重犯罪).所謂重罪,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是指可處以6個月以上監禁的罪行。
(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其中65,438+0名法官是任命的?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職位。更特殊的是,最高法院並不是常年行使職能,而是類似於立法機關。持續時間?(年度學期),於65438年6月第壹個星期壹開始年度工作,至次年6月底結束。
最高法院駁回當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意味著最高法院認為壹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最高法院拒絕申請上訴許可可能是因為案件數量過多,法律問題不夠重要,或者法律問題尚未完全成熟,最高法院希望在下級法院做出更多相關決定後就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以便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能夠充分掌握所涉及的不同理論和政策考慮。
州法院
州法院與公眾的關系最為密切。除了聯邦法院,各州也制定了自己的州憲法,並采用了分權框架。代表行使司法權的法院組織在壹些州的憲法中直接規定,而在另壹些州,則由州憲法授權的州立法機關決定。無論如何,今天州法院的基本結構和聯邦法院是壹樣的,大部分還是采用三審制的金字塔結構。
壹審法院
各州的初審法院是數量最多的市法院,分布在各州的市縣,負責大部分審判業務。
壹般有兩種:有?壹般管轄權?普通管轄法院和只有普通管轄權的法院?限制管轄權?有限管轄權的法院。
在前者,它對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擁有管轄權,除非法律另有明確限制;
在後者中,它只對特定類型的案件或有壹定訴訟金額的案件有管轄權。比如說,?遺產法庭?(遺囑檢驗法庭)?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小額索賠法庭?(小額錢債法庭).在刑事案件中,各州通常設立對輕罪或青少年犯罪有有限管轄權的法院。
(2)上訴法院(二審)和最高法院(三審)
19世紀以前,各州最高法院是各州法院組織中唯壹的上級法院,負責壹審法院提起的上訴案件的管轄。19世紀下半葉以來,訴訟案件增多,單壹的上級法院不可能消化所有的上訴案件。因此,各州開始在壹審法院即最高法院之間增設二審上訴法院。
二審上訴法院的出現,主要是為了消化越來越多的上訴案件,以符合美國法律的傳統,即當事人應有上訴的權利。至於三審上訴,就不是當事人的權利了,應該根據特定法律制度的公共利益來決定。因此,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決定哪些案件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二審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的三種安排模式:
第壹種更常見的模型叫做。認證管轄權?賦予二審法院將上訴案件移交最高法院審理的權限。
第二種方法叫做。向下延伸管轄權?如果賦予最高法院權限,仍然是二審案件,案件直接移送最高法院依職權審理,不需要二審法院移送或者當事人提出許可上訴至三審的申請。這種上訴管轄權的啟動通常發生在案件特別緊急和重要的時候。
第三種也是最特殊的方式是,壹審法院提起的上訴,全部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由最高法院進行初步篩選,確定哪些上訴案件適合普通上訴?發?(稱為reference)由二審上訴法院審理,哪些案件特別重要,應留給最高法院直接審理。這樣安排的原因是,最高法院是最適合作出這種判決的機構。
關於二審上訴法院的組織結構,各州也有不同的安排,可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第壹種模式類似於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州內,按地區設立若幹上訴法院,每個上訴法院負責審理其轄區內(如加州)壹審法院判決的上訴。
第二種模式是只設立單壹的上訴法院,由該州所有壹審法院(如佛羅裏達州)負責民事和刑事判決的二審上訴審查。
第三種模式是根據案件性質設立不同的上訴法院。例如,阿拉巴馬州有壹個民事上訴法院和壹個刑事上訴法院。
無論采用哪種模式,二審法院都是采用三人合議庭的形式,由三名法官審理上訴案件,同時作出的判決都是以上訴法院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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