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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的定義

對象定義

隱私的客體是隱私。隱私的定義,由於民族文化和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壹詞來源於美國,即英文中的“privata”,由“privata”演變而來,意為與他人無關的私人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隱私的本質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因此沒有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隱私做出明確具體的定義。1995 10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白皮書》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1)私有財產的隱私;(2)姓名和形象利益的隱私;(3)不幹涉他人事務的隱私;(四)組織或者企業內部事務的隱私;5]關於某些場合不方便露面的隱私;(6)尊重他人隱私,不披露個人信息;(7)關於性生活和其他私人生活的隱私;(8)隱私關於不被他人監視的要求;(9)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1]可見,在美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隱私“幾乎已經涵蓋了個人和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將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現代社會保護個人利益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2]美國法律體系中對隱私的定義對世界各國研究隱私起到了借鑒作用。看其內容,定義隱私必須把握以下三點:第壹,隱私是壹個抽象的概念。它不能代替具體的事物或人的行為,只能代替它們所反映的信息。隱私,本質上是壹種信息,壹種屬於私人的,不願意被他人知曉或幹涉的專屬信息。如信件、筆記本等。,這些本身都不是隱私,但是其中記錄和反映的信息才是隱私。再者,年齡、身高、體重、精神疾病、女性三圍等具體的個人數據,以及個人愛好、投資、收入、行蹤等非個人數據。其次,隱私應該包括絕對個人隱私和相對個人隱私。所謂絕對的個人隱私,是指純粹屬於個人的,與所有不是自己的其他人無關的信息。如:前面提到的個人資料等等。所謂相對個人隱私,是指因某種關系,如夫妻關系、合同關系等而與特定的人相關聯,並應受到其保護的隱私。比如夫妻的性生活和家庭關系都是典型的相對個人隱私。為了方便和統壹,我們可以稱之為私有信息。再次,隱私應該是壹種不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的事物或行為的法律信息。

主題定義

法學界對隱私權主體的界定也存在爭議。總的來說,有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只包括自然人;壹種觀點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死者也有隱私權。以上三種觀點必有淵源,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三種觀點的區別在於法人和死者是否享有隱私權。

1,法人是否享有隱私權。

認為法人應該享有隱私權的學者,是基於法人和自然人壹樣,有自己不願意或不方便被外人幹涉的私人秘密。因此,金立奇教授曾將隱私權定義為“公民、法人對壹個人的秘密或商業法人的秘密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6]。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但分析兩者後,結果是無可爭議的:隱私權“產生於新聞媒體過多地侵入人們的私生活,人們的生活受到過多的不可容忍的幹擾,隨著人們在復雜的社會中擺脫他人的幹擾(獨處)。在此基礎上,人才能保持良好的心情,維護個人尊嚴。”[7]由此可見,隱私權的目的在於保持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首先,隱私權是壹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中的權利,即以權利人自身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權利”。[8]人格權最明顯的特征在於其非財產性,因此隱私權也具有這壹特征。企業法人的秘密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掛鉤,是企業的壹種財產。其次,侵犯隱私權構成壹種人格傷害和內心焦慮。侵犯企業法人的秘密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可見,企業法人的秘密是壹種商業秘密,不應該享有隱私權。

2.死者是否享有隱私權的問題。

雖然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很少討論,但還是有爭議的,爭議的地方值得研究。壹些學者認為死者應該享有隱私權。究其原因,在死亡之前繼續保護隱私權是符合人類普遍合理的要求的,因為如果公民知道自己的隱私在死亡之後會被公開,就會在內心產生焦慮。[9]有些學者認為死者不應該享有隱私權。理由如下:第壹,死者不是法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包括隱私權;二是參考《俄羅斯侵權法重述》(第二次),得出當死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權提起訴訟;三、死者隱私保護的內容是隱私,隱私是壹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的感情利益和名譽利益。對於死去的人來說,生命已經不存在,利益和興趣也就沒有了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近親屬密切相關,構成了近親屬的壹部分情感因素或名譽利益。暴露死者的隱私很可能會對活著的近親屬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保護死者的隱私就是保護死者活著的近親屬的名譽。[10]兩種觀點都認為死者的隱私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只是角度不同。前者認為死者應該享有隱私權,從而受到法律保護;後者認為,死者的隱私應作為近親屬的個人利益和名譽受到法律保護。筆者認為,既然死者的隱私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那麽作為什麽權利來保護就值得探討。在現實生活中,屬於死者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不僅僅是隱私,還有名譽、屍體等等。雖然法律制度中有個別條款對死者的壹些東西進行保護,但由於死者主體的特殊性,法律應該對不應被侵害的東西給予統壹的規定。作為壹種非權利性的法律保護對象,受到不法侵害時的起訴權自然屬於最直接受傷害的人,即死者的近親屬,從而合理、切實地解決了這壹問題。

自然的定義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專門的隱私權,民法通則人身權部分也沒有關於隱私權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綜上所述,隱私權應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的控制和保護不願意或不方便他人知曉或幹涉的私人信息的人格權。最後,需要重申的是,隱私權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尚未有規定,因此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是我國立法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