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歷史地位在於,法律制度決定上層建築能否適應經濟基礎,能否維持這個群體的生存和發展,能否保持和鞏固政權的主導地位。法律制度是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相互作用的載體。簡單來說,無論是打麻將的規則,還是體育比賽的規則,都不是壹成不變的,不同地區、不同歷史時期都不壹樣,這也是很多遊戲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之壹。人類社會的遊戲規則也是如此。當規則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時,就要不斷的修復和創新,讓大家在遊戲中各得其所,讓遊戲更長久。如果創新長期不能創新,那麽在遊戲中苦了很久,玩不下去了的人,就會用暴力手段打破舊規則,建立新規則,這就是改朝換代。在導致前蘇聯解體的諸多因素中,法制混亂和社會腐敗是最重要的因素。縱觀我國歷史,朝代的衰亡與法制的缺失密切相關。以夏、商、秦等為代表的法制。走了極端,以至於鹿叫馬,征被勒索,路人看了眼,於是夫人夜叫,響應的人聚集起來,起來暴斃。另壹方面,以唐朝和李自成政權為代表的法制越來越寬松,以至於權貴們坐大撼國,軍閥混戰,天下易主。這方面的壹個代表,可以在安史之亂的相關史料和郭沫若先生的《沈嘉三百年祭》中看到,就會清楚。
經濟基礎在不斷變化,法律體系也在不斷變化。這種變化的目標是進壹步平衡隨著經濟基礎不斷變化的社會之間的關系。事實上,正因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所以往往會向相反的方向發展,進壹步打破社會平衡,特別是上層建築與壹般社會群體之間的平衡,加速上層建築的崩潰。魯迅先生總結的很好,人活在這兩個時代:暫時抓著奴隸不放,想做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