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轄區、鄉(鎮)等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名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名稱;
(二)自然村(鎮)、居民區和其他居住區的名稱;
(三)街、路、巷的名稱;
(四)山、丘、河、湖、泉、溪、沙、洲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廣場、公路、隧道、橋梁、碼頭、渡口、堤壩、運河、水庫、城市公交車站、大型建築物等人文地理實體名稱;
(六)以地名命名的紀念碑、紀念塔、公園、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古遺址和其他紀念地、名勝古跡的名稱;
(七)火車站、機場、碼頭(含輪渡站)、長途客運汽車站、貨運樞紐站等的名稱。,由專業部門使用;
(八)門牌號碼(包括樓號、住宅樓號、單元號、房間號)。第四條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的地名工作計劃;
(二)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申請的初審,征求有關地名專家的意見;
(三)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
(四)指導各類地名的設置、更新和管理,推進地名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
(5)編輯和出版地名錄、地名詞典、地名地圖和其他地名書籍和資料;
(六)收集、整理、更新和完善地名,管理地名檔案,開展地名信息咨詢和學術研究。
區民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房產、公安、工商、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園林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地名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地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五條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大型建築和居住區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豪宅:指綜合性高層寫字樓、商業建築或公寓建築;
(2)中心:指具有壹定規模和特定功能的建築;
(3)城市、園林(花園)、別墅、山莊、庭院、花園、小區等。應當作為居住區的通名,並應當名副其實,與其建設規模、使用功能、環境等因素相壹致。其中,城市還可以作為大型商場和專業商場的名稱;
(4)禁止使用重疊通用名,如XX廣場大廈、XX花園廣場等。第七條門牌編制的具體規則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如下:
(壹)行政區劃名稱按照行政區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街道辦事處的命名、更名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地名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自然村(集鎮)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區地名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道路、橋梁、廣場的命名,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和設計的同時,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道路、橋梁、廣場的更名,由申請更名的單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以地名命名的居民區和大型建築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地名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在出具相關文件時,應當查驗標準地名批準文件;
(四)紀念地、名勝古跡、自然地理實體和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帶有地名的臺、站、港、場名稱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門承擔,經市地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五)涉及道路、山體、河流、湖泊等。本市兩個縣、區需要命名、更名的,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申請命名、更名地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地名命名、更名申報表》。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命名地名的漢字、帶聲調的漢語拼音、命名和更名理由、擬命名和更名實體的平面圖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依法核準的名稱為標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