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合同是簽了還是簽了?
合同法上說應該簽,不是不簽。法律術語是嚴格的,不能亂用替代品,會導致歧義。所以,是簽合同,不是不簽合同。“簽約”和“訂購”的含義是經過討論確立的。在“簽訂”、“設定”的諸多含義中,相關含義還有“同意”的意思,即通過協商使之明確。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壹個合同或條約,用“簽署”或“簽署”似乎是恰當的,而且兩者都是“簽署”即簽署——簽署就會生效,程序和效果都是壹樣的,但如果簽署了,合同就會更加嚴謹。
二、簽合同時有哪些註意事項?
1)核實對方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不要用名片代替),確認其真實身份和行為能力。
2.合同的另壹方是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信息,實地考察其公司,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承包商是否得到其公司的授權,並檢查其委托書、介紹信和合同;
簽訂合同時,必須加蓋對方的公章和合同專用章。
3.本合同的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是個人合夥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的,查看營業執照登記事項是否與介紹壹致;合夥人和個人獨資企業經理簽字蓋章。
法人籌建處:確認經理和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建處和股東公章。
4.除了公章和私章,合同的另壹方要自己簽字。
二)合同形式:
1,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2.采用口頭、信函、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署確認書並蓋章;
3.合同倒簽時應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必備條款應具體明確:
1,當事人姓名必須真實壹致;
2.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和包裝方法應具體明確;
3.註意驗收方式、程序和時間;
4.履行的方式必須具體:交付方式和結算方式;
5、績效期必須確定壹定的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可能明確我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應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8.爭議通過協商和訴訟解決,並約定由我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簽訂合同前的合同義務:
1,協助和通知義務;
2.不得披露或使用在簽訂合同時獲得的對方的商業秘密。
5)對公司出具的授權文件,如委托書、介紹信、蓋章合同等進行跟蹤管理。簽發時應標明合同對方的名稱、授權範圍和有效期限,並在業務結束後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時應及時收回上述證件。如不能收回證件,應及時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並保留證據。
發現授權終止後業務人員仍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應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保全證據。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6)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時,及時收集保全證據,並在規定期限(即壹年)內行使撤銷權。
7)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由公司保存。
8)合同內容不得惡意損害公共、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簽合同就是簽字。簽和簽的意思不同,雖然大致相同。但從法律角度來說,簽約是嚴謹規範的,合同的簽約語言最好規範,這樣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才不會被對方利用,引申出其他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