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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先合後減和先減後減怎麽算?能舉個簡單的例子嗎?

“先合並後減輕”(對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的漏罪合並處罰):

壹人數罪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原審判決只判了部分罪名,其他罪名沒有判。

不管是不是不作為犯罪,即新發現的犯罪是否與原審判決的犯罪相同,換句話說,即使是性質相同的犯罪也必須合並;

對新發現的不作為犯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刑罰合並處罰;

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比如,被告人在宣判前犯了甲、乙兩罪,人民法院卻只判了甲八年有期徒刑。執行三年後,乙被找到,人民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九年,這樣甲和乙就判了九年,17。如果決定執行14,那麽已經執行的三年就算在這個65438+裏。

“先減後並”(刑罰執行前又犯新罪的,合並):

罪犯在原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

不管新罪與原罪是否相同,都應當數罪並罰;

新罪行的定罪和量刑;

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新罪判處的刑罰,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原則合並計算。

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確定的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