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數罪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原審判決只判了部分罪名,其他罪名沒有判。
不管是不是不作為犯罪,即新發現的犯罪是否與原審判決的犯罪相同,換句話說,即使是性質相同的犯罪也必須合並;
對新發現的不作為犯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刑罰合並處罰;
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比如,被告人在宣判前犯了甲、乙兩罪,人民法院卻只判了甲八年有期徒刑。執行三年後,乙被找到,人民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九年,這樣甲和乙就判了九年,17。如果決定執行14,那麽已經執行的三年就算在這個65438+裏。
“先減後並”(刑罰執行前又犯新罪的,合並):
罪犯在原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
不管新罪與原罪是否相同,都應當數罪並罰;
新罪行的定罪和量刑;
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新罪判處的刑罰,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原則合並計算。
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確定的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