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家、民俗學家艾君在接受《人民日報(海外版)》采訪時指出,假明星也是壹種產品,但它是壹種特殊的文化產品,是某個組織或團體根據市場的需要精心打造的,為某種利益服務並推向市場的。沒有組織或團體的精心策劃和建設,為了某種目的,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或者為了贏得大眾的欣賞,就不會有“山寨明星”。所以山寨明星是山寨文化的壹種體現,是文化山寨產品的壹個組成部分。
從表面上看,山寨明星是壹種娛樂形式,並不能體現其商業價值,但山寨明星的“制造者”[節目的策劃人和組織者]是有商業目的的,包含壹定的商業價值。通過制造自己的假明星來吸引消費者和大眾的眼球,創造特殊的商業價值。
其實“山寨明星”早就存在了。以往影視作品中的特型演員、模仿秀、替身,都有“山寨”的痕跡。而且真的是因為“山寨產品”而被稱為“山寨明星”。“山寨明星”與“山寨產品”壹起廣為人知,催生了壹種“山寨文化”現象。
“山寨明星”的表現形式是模仿、學習、借鑒、塑造,可分為“視聽人”、“外貌人”、“音容兼備的人”三部分;從表演內容來看,可以分為:特型演員、模仿秀、身體替身、商業形象代言人。
表面上看,“山寨明星”是壹種娛樂形式,並不能體現其商業價值,但“山寨明星”的策劃人或組織者往往有商業目的。打造自己的模仿秀,吸引大眾眼球,創造商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