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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企業留存收益?

企業留存收益的定義

留存收益是指企業從歷年實現的利潤中留存的內部積累,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公司制企業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的盈余公積。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經批準後可用於彌補虧損、增資或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未分配利潤是指企業在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留在企業中的實現的凈利潤。與所有者權益的其他部分相比,企業在未分配利潤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主權。

留存收益來源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包括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其中盈余公積金是有特定用途的累計盈余,未分配利潤是無特定用途的累計盈余。

利潤分配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投資者決議,對企業當年可分配利潤的分配。可供分配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提取任何盈余公積。

可供分配利潤為扣除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後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累計資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按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虧損)的65,438+00%提取(非公司企業也可提取65,438+00%以上),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主要由公司制企業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其他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留存的盈余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未分配利潤是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仍留在企業的利潤。它是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商務印書館的《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為:留存收益。也叫:留存收益。英文是:留存收益;賺得盈余;留存利潤;未分配利潤;正常收入.名字。用復數。公司歷年完成分配後積累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主要用於再投資和擴大再生產。作為公司股東權益的兩個組成部分之壹。鑒於其性質,又稱為任意盈余和未分配利潤。請參閱:累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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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核算

企業應設置“盈余公積”科目,核算盈余公積提取和使用的增減,並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三個明細科目,核算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項盈余公積及其使用情況。

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應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年末,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由“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利潤分配”科目下其他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累計未分配利潤金額。如果有借方余額,表示累計未賠損失金額。未彌補的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但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應通過“盈余公積”科目核算盈余公積的提取和使用,並分別對“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當股東會或類似機構決定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增資時,借記“盈余公積”,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和“實收資本(或股本)”。當股東大會決定以盈余公積分配新股時,按分配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盈余公積”科目,按股份面值和分配新股總數計算的股份面值總額,貸記“權益”科目。

企業應使用“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歷年分配利潤(或彌補虧損)和分配(或彌補虧損)後的未分配利潤(或彌補虧損)。本科目應進行明細核算,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現金股利或應付利潤”、“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企業未分配利潤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核算。年末,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由“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屬於“利潤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如果“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為貸方余額,則表示累計未分配利潤金額;如果是借方余額,表示累計未賠損失金額。

財務處理

(壹)利潤分配

利潤分配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章程和投資者協議,對企業當年可分配的利潤進行分配。

可供分配利潤=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凈虧損)+年初未分配利潤(或-年初未彌補虧損)+其他轉增(即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利潤分配的順序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2.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2)盈余公積

1.提取盈余公積:

借方: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提取任何盈余儲備

貸款: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儲備

2.彌補虧損的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貸:利潤分配-彌補虧損的盈余公積

3.將盈余公積轉為資本。

借:盈余公積

貸款:實收資本(或股本)

4.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應付現金股息或利潤

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會計模型

留存收益會計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

歐洲大陸

壹,歐洲大陸留存收益的會計模式

在歐洲大陸,為了抑制公司的過度分配,許多國家往往在法律上要求公司保留壹定數額的積累,以利於公司的持續經營,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歐洲大陸國家關於留存收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是提前計提“盈余公積”,即按照法律規定提取壹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為盈余公積。

(壹)德國模式

在德國,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項目下有盈余公積,盈余公積下有四個子項目:法定盈余公積、自有股份盈余公積、監管盈余公積和其他盈余公積。

法定盈余公積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這種做法和我國類似,不同的是計提比例不同。根據德國《股票法》第15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扣除上壹年度虧損後的年度盈余的5%提取法定公積金,最高可以達到資本的10%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更高比例。上述規定表明:公司以當年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提取余額的5%作為法定盈余公積,同時規定提取上限為65,438+00%。壹般來說,當資本公積和法定盈余公積之和不超過股本比例的65,438+00%時,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本年虧損或以前年度虧損;當資本公積和法定公積金之和超過股本的10%時,除彌補虧損外,還可以增加資本。

自有股票的盈余公積是“自有股票”(相當於國際慣例中的“庫藏股”)的市值,主要用於轉售、補發或註銷自有股票時,或以較小的價值調整自有股票價值時,減少或註銷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主要是指按照公司規定獨立提取的盈余公積,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法定盈余公積與資本公積之和超過10%的部分。因為有這兩個來源,所以可以由公司按照其規定或者按照法定盈余公積規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積類似於我國的任何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由公司自主決定,主要是為了穩定分紅的分配,保證公司盈利時小股東能夠獲得壹定的分紅。

(二)法國模式

法國對留存收益的規定與德國相似。根據第345號法律。66-537 7月24日1966關於商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至少應從當前會計年度的利潤中提取1/20,稱為法定公積金。當備付金金額達到公司資本1/10時,不再強制提取上述資金。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德國和法國關於法定盈余公積計提的規定實質上是壹樣的,甚至計提比例也是壹樣的。

在法國,盈余公積在資產負債表中被列為法定盈余公積、章程要求的盈余公積或法規要求的盈余公積以及其他(任意)盈余公積。與德國相比,法國的盈余儲備少於其自身股票的盈余儲備。同時,法國財務報表附註也要求更詳細地披露盈余公積。

(三)英美留存收益會計模式

在英美會計模式中,公司的利潤分配由自己決定。對於留存收益,法律上不要求公司提取壹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積,這是與歐洲大陸模式的最大區別。公司為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暫時的,當特定目的達到或不再需要時,應轉回進行利潤分配。但在歐洲大陸,公司每年留存的盈余公積是永久性的,不能轉到未分配利潤。

(1)英國模式

根據英國《公司法》第117條,董事會可以在進行任何分紅之前,從公司的盈余中提取壹項或多項準備金,董事會可以自由決定在最適合使用盈余的地方使用準備金。在使用期限內,董事會可將其用於公司業務或其認為合適的投資(公司股份除外)。董事會也可以謹慎地將他們認為不適合分配給下壹屆會議的任何盈余結轉,而不提及它作為儲備。上述規定表明,當公司需要為特定目的保留壹部分留存收益時,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定,且僅在其認為必要時。

由於英國沒有法定要求提取盈余公積,因此英國財務報告中沒有“法定盈余公積”項目。但是,要求披露根據董事會的決定而提取的準備金。在英國的資產負債表中,要求披露“自有股份儲備”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儲備”,這兩項在“資本和儲備”欄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儲備”中列出。如果公司沒有按照當年董事會決議提取這些準備金,就不需要披露,非常靈活。

(2)美國模式

類似於英國的做法,美國不要求公司計提法定盈余公積,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決定。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留存收益分為“已分配留存收益”和“未分配留存收益”。

在美國,股份公司在分配留存收益時,如果不用於支付股利,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扣除,就被指定為其他用途,這被稱為留存收益的分配,或出於限制目的對留存收益的限制。這個“其他用途”包括:用於公司股份回購(德國、英國的“自有股份盈余公積”),用於公司擴張的內部融資,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的稅後利潤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指定用途後,剩余的可分配給股東的留存收益,即未分配留存收益。《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董事可以出於任何適當的目的,將公司的壹部分資金作為支付股息的壹項或多項準備金,並且可以撤銷壹項或多項準備金。

美國財務報告中有壹個專門反映留存收益的報告,即留存收益表。該表涵蓋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和股利分配情況,但未披露留存收益的分配情況。公司經常在資產負債表中說明留存收益的分配情況,壹般會在“留存收益”項目後加上括號,以表示分配的金額和目的。此外,這種分配也反映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

兩種會計模式的比較及其啟示:

(1)兩種會計模式的比較

利潤分配中提前提取盈余公積的制度是歐洲大陸國家會計實務中的通行做法,在國際上也有較大影響,如發達國家的意大利和日本,發展中國家的墨西哥和中國。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公司定期計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積,目的是促進公司穩健經營,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從另壹個角度來看,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重視政府在經濟運行中的宏觀調控職能的壹種表現。

英美法系國家,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完全依附於經濟的調控,因此政府很少幹預公司的具體事務。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就不難理解英美的留存收益分配是由公司自己決定的。因為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公司分配留存收益只能是暫時性的,而不是永久性的。當達到特定目的或不再需要時,立即從已分配的留存收益轉回未分配留存收益,用於向股東分配股利。這種做法主要是為了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讓投資者得到及時的回報。

此外,由於各國對留存收益的具體規定不同,各國對留存收益的披露要求也不同。壹般來說,德國和法國在法律上對盈余公積的計提都有明確的規定,在財務報告中也有固定的披露,並且都必須披露法定盈余公積。英國和美國把留存收益的分配權交給了公司的董事會,所以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要看公司的情況,但如果有分配,就必須披露。英美不要求計提法定盈余公積,自然沒有必要披露。

(2)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鑒了發達國家的做法:法定盈余公積的計提和披露與德法等歐洲大陸國家類似,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有差異。在國際會計協調的背景下,中國的留存收益制度仍有改進的空間。

1.適當降低法定盈余公積的比例和上限。德法兩國撥備比例均為5%,上限為10%;我國撥備率為10%,上限為50%,高於德法。可見,我國會計政策傾向於保護國家(大股東)利益。隨著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投身於資本市場。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的法定盈余公積制度也應該進行適當的修改。筆者認為應適當降低法定盈余公積的比例和上限,將更多的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中小股東),使其投資得到充分回報,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不應受到法定盈余公積的限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強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就是強制公司增加自有資本,減少股利分配,擴大經營規模。但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適合。對於特定的投資公司、基金公司、想抽回資本的公司,不是想增資,而是想減資。比如,對於壹個夕陽行業的公司,如果逐步縮小公司規模,逐步抽回資本更符合股東利益,那麽強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就意味著要求公司增資,這就損害了股東利益。我國《公司法》采取壹刀切的方式,沒有考慮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縮小了法律的適用範圍。因此,建議公司法考慮這些公司的特殊需要,對專門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做出特殊規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積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從稅後凈利潤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於員工集體福利設施。這和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有很大關系,旨在保障職工的集體福利。問題是法定公益金在性質上屬於所有者權益,但必須用於職工利益。這兩者似乎是矛盾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員工的社會保障由政府承擔,而不是由公司所有者承擔,公司對員工福利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工資上。比如職工住房貨幣化,也就是職工的工資已經開始包含職工住房所需的資金。因此,可以考慮取消法定公益金的強制提取,不再強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壹定比例,而是由企業自主決定。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企業不能為員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只要願意,有能力,公司可以建幼兒園,福利房。只是法律不壹定要強制。

歐洲大陸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兩種主要的會計模式,各有千秋,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不同的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政治和經濟背景采取適當的措施。我國的留存收益制度應與時俱進,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取長補短,以盡快提高我國的會計水平,在國際會計協調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之間的差異

創建背景

第壹,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的背景差異

留存收益是壹個歷史概念,是指企業從歷年實現的凈利潤中提取或形成並留存在企業中的積累。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按照章程分配稅後利潤時,壹方面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提取盈余公積,將當年實現的利潤留在企業,形成內部積累,成為留存收益的壹部分;另壹方面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分配利潤或股利後的剩余部分作為未分配利潤,留作以後年度分配。這部分也成為企業留存收益的組成部分。

剩余收益(又稱經濟利潤)是指壹定時期內會計利潤與資本成本的差額,是企業創造的高於市場平均回報的收益。剩余收益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衡量投入資本產生的利潤超過資本成本的剩余情況。公式如下:剩余收益=會計利潤-資本成本=投資資本×(投資資本回報率-資本成本比率)。該公式清楚地表明,剩余收益是會計利潤對投資資本機會成本的溢價。雖然剩余收益與會計利潤有關,但也有所不同。它應該清楚地計算企業所有資本(包括權益和負債)的資本成本,並考慮資本的機會成本。

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會計價值分配理論體系下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壹種分配,是壹種資本占有狀態;剩余收益是經濟價值創造理論體系下企業的壹種凈剩余,是未來的壹種凈現金流量。所以留存收益包含壹種積累價值,是過去式;剩余收益體現的是壹種再創造價值,是將來時。

第二,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的區別。

中國企業的留存收益體現為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盈余公積按用途可分為法定公益金和壹般盈余公積(壹般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盈余公積按其提取方式可分為三種:壹是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但當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提取此項公積金;二是根據股東會決議任意提取盈余公積(主要是法人企業);三是法定公益金,從凈利潤的5%~10%提取。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主要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或股本)。

既然剩余收益是從凈盈余的會計角度來看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那麽如何將剩余收益分解到更基本的層面,以便人們根據現有的企業會計數據進行預測,就成為理解其構成的關鍵。例如,投資者可能不知道未來五年的剩余收益,但可以可靠地獲得公司未來五年的銷售增長率、平均銷售毛利率、資產周轉率和財務杠桿的比率。能否用這些更低級但更基本的比率對剩余收益做出準確的預測,是壹個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目前,我們無法定義剩余收益的內容。

三、留存收益和剩余收益的應用和評價的區別

(壹)留存收益在企業成長中的作用

內部積累是公司最重要的資本來源,其次是負債。占內部積累絕對比例的留存收益,由於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不需要與投資者簽訂某種協議,不受證券市場等限制的影響,越來越受到企業代理人的青睞。

而中國企業積累率低,留存收益不足以滿足企業發展需要,資金長期短缺導致對資金的過度渴求。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很不成熟,債券的發行受到《債券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的嚴格限制。但是,發行股票就不同了。由於股利分配政策不規範,上市公司不能發放股利或降低股利支付率,實際上造成了發行股票的成本遠遠低於債務資金成本。而我國上市公司壹旦倒閉,補救的手段會很多,導致上市公司不怕新股發行失敗,影響其再融資渠道。因此,中國企業傾向於發行新股來籌集股權資金,以滿足企業的成長需要。雖然股本的擴張可以為企業的成長提供資本保障,但股本的增加並不壹定提高企業的增長率。只有提高他們的盈利能力,增加他們的積累,不斷創造價值,才是企業成長的動力。

(二)剩余收益在企業價值評估中的作用

剩余收益對企業業績評價的完善。

剩余收益引入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用於確定企業的資本成本,分析各部門的風險特征。企業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KW可由以下公式得出:KW = DM×(1-t)×KD/(DM+EM)+EM×KE/(DM+EM)。其中,DM=公司總負債的市值;EM=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市值;KD=負債的稅前成本;T=公司的邊際稅率;KE=所有者權益成本。

剩余收益是對傳統會計利潤的修正,以指導公司準確獲得真實的經濟利益。這壹修正有助於解決以下問題:第壹,消除會計的穩健性;其次,消除或減少管理層操縱盈余的機會;第三,保護業績計量不受過去會計計量錯誤的影響。人們把經過上述修正和調整後的剩余收益稱為經濟增加值(EVA),其公式為:EAV =諾帕特-千瓦×納。其中,KW為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NA是公司資產在開始時的經濟價值;NOPAT以報告期經營凈利潤為基礎,通過以下調整獲得:①加上壞賬準備的增加;②增加後進先出計價方式下存貨的增加;3加商譽攤銷;(4)加上凈資本化研發費用的增加;⑤加上其他營業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減去營業稅。

用EAV指數衡量企業業績和投資者價值是否增加的基本思路是,公司的投資者可以自由變現他們投資於公司的資本,並將其投資於其他資產。因此,投資者至少應該從公司獲得其投資的機會成本。這意味著營業利潤扣除按照股權經濟價值計算的資本機會成本後,就是股東從經營活動中獲得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