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的公務員錄用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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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基本能力、不同職位類別和不同級別機關設置。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進行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崗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示期滿,中央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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