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形利益;比如提供低息貸款,高端娛樂消費或者給予高端住房居留權。如果將這些向“正規化”方向發展、社會危害嚴重的非物質性利益賄賂從刑法上拒之門外,不利於推進黨和國家的反腐倡廉建設。
而“非物質利益”已經發展為“非物質利益賄賂”。
“無形利益賄賂”的主要形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行賄者欲望的不斷膨脹,很多身居要職的權貴都是有錢人,僅僅依靠金錢和財產來滿足他們的胃口已經不再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非物質利益賄賂成為當前賄賂犯罪的新特點。目前,無形利益賄賂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幫助行賄。即通過幫助掌握權力的人或其親屬解決相應的問題和困難,獲得未來的照顧和利益。比如,為國家工作人員子女解決升學、就業、晉升或出國等問題,給官員親屬以絕對有利可圖的經商“機會”,幫助其領導考試、發表學術論文、著書立說,為公務人員住宅提供免費裝修設計或其他服務,長期將房屋或汽車借給“有權有勢的人”使用。
2.性賄賂。是指行賄人通過向行賄人提供性服務來滿足行賄人的欲望,從而利用行賄人的權力,實現其謀取的不正當或非法利益。南京大學法學院金衛東認為,從某種程度上講,就誘惑力而言,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久性有時甚至超過財產賄賂。性賄賂壹旦既遂,不僅多次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且多次危害社會,滋生腐敗,導致權力質變,國有資產流失。性賄賂不僅僅是壹個道德問題,它關系到官員的誠信和社會風氣。壹方面,性賄賂讓反腐能力差的官員在潛移默化中放棄了自己的責任,背叛了自己的操守。另壹方面,這種賄賂如滾雪球般迅速發展,使得很多官員成為色情行業和黑社會的保護傘,生活方式頹廢,也從深層次損害了社會風氣。
3.信息賄賂。即通過提供商業秘密、審判秘密、人事晉升信息、內幕交易等未公開的信息,向相關人員行賄的行為。之所以要通過泄露信息來行賄,是因為泄露的信息可以在商業競爭和晉升中獲得利益,也可以在權錢交易的過程中找到“捷徑”。接受者可以通過使用獲得的信息獲得可觀的經濟和政治利益。
4.情感賄賂。建立感情是壹種資本投入。行賄人大多利用行賄人及其親屬的婚喪嫁娶,或在生日、疾病、深造、升職,或在春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以慰問、祝賀或問候的名義,進行“紅包”形式的感情投入。情感賄賂的行賄方式多為法人單位或私營企業,也有個人,而行賄者多為個人,主要是有直接工作或業務關系的上級部門的領導、經理,也有壹部分是法人單位。
5.績效賄賂。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他們利用與領導的工作關系,故意把自己的政績推給領導,說是領導做的。有的領導甚至為了升官發財,向下屬要政績,並發願封崗。領導升職後,主動或被動地為下屬工作。有的領導因為抓住了把柄,成了行賄人的幫兇或保護傘。近年來,此類犯罪逐漸增多。
6.替代賄賂。賄賂手段壹般有替代性的,如替代性接受、替代性懲罰、替代性坦白與懲罰、替代性責任與替代性考核、替代性考試等。這種行賄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是小事,但壹旦成為行賄人的把柄,就會使行賄人喪失原則和黨紀國法,往往會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如果領導開車撞了人,他會讓司機背黑鍋。
第二,國外對無形利益賄賂的規制
嚴懲腐敗理念的立法表現之壹是,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規定賄賂包括財產和財產性利益之外的其他無形利益。
1,《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八條第1款規定,受賄罪是指“直接或者間接許諾、提議給予或者給予公職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實體不正當利益,以使該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受賄罪是指“公職人員直接或者間接為自己或者其他人員或者單位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作為其在執行公務中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可見,《公約》中的“賄賂”是指以“不正當好處”作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條件,而這種“好處”的範圍顯然大於財物。
2.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國外很多立法規定,凡是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賄賂,都可以構成受賄罪。德國刑法典將受賄罪的客體界定為“利益”,這當然包括無形的利益;丹麥立法將其定義為“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瑞士定義為“賄賂或免費利益”,羅馬尼亞刑法將其定義為金錢、有價值的東西和其他利益;意大利將其定義為“財產或其他利益”,波蘭將其定義為“財產或個人利益”,加拿大將其定義為“金錢、適銷商品、職位、住所或就業、貸款、報酬或任何利益”,美國將其定義為“有價值的東西”。1915年,日本某法院裁定異性性交也可能是受賄罪的對象,為司法實踐中“性賄賂”的適用奠定了基礎。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防止賄賂條例》將“利益”解釋為:饋贈、貸款、費用、報酬、傭金職位、雇傭和合同;貸款和負債的支付、免除、償還或清算;其他服務和優惠待遇,包括免除處罰和任何紀律、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指控;履行或不履行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等。澳門和臺灣省的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可見,世界各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關於“賄賂”範圍的規定,既指財產性利益,也指其他利益,即除財產以外的足以滿足人的需要或欲望的壹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第三,我國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的立法完善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好地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將非物質利益賄賂納入賄賂範圍勢在必行。將非物質利益賄賂納入賄賂犯罪,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各國立法、司法和法學理論的發展趨勢。
1.非物質利益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當前的賄賂中,無形利益和物質利益在賄賂中起著同樣的作用,兩者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無論行賄人使用什麽方法或手段,無論行賄的對象是金錢、貨物還是色情物品,目的都是為了投對方的歡心,促成交易。在壹定程度上,“其他無形利益”的交換可能比財產交換產生更廣泛、更有害的影響。如果不對各種以“其他無形利益”為行為對象的賄賂犯罪進行刑事制裁,不僅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預防此類賄賂犯罪的發生,還容易導致縱容犯罪分子、縱容犯罪的不良後果。尤其是性賄賂,是運營商在激烈的商戰中常用的手段。在某些情況下,性賄賂往往可以達到財物無法達到的目的。性賄賂已經遠遠超出了壹般違法行為的範疇,對整個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而現實的損害,是壹種明顯而嚴重的蔑視社會秩序的行為。如果將這種賄賂行為排除在賄賂犯罪之外,將不利於打擊這種日益猖獗的行為。
2.將無形利益排除在賄賂範圍之外,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從受賄罪的客體來看,無論是侵害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犯罪,還是侵害職務行為公正性、完整性的犯罪,“賄賂”都是作為“以職務行為為代價給予的非法報酬”而存在的,這種非法報酬應當“包括壹切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利益”。從受賄罪“以利益換取權力”的本質屬性來看,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的非財產性利益與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財產性利益沒有本質區別。事實上,僅僅因為賄賂的內容不同,就對罪與非罪做出不同的法律評價,是違背刑法原則的。而且,受賄罪的性質表明,其處罰主要在於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或廉潔性受到侵害,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並不是刑法設立該罪的重點。刑法對貪汙賄賂犯罪的打擊主要是因為其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而這些新的賄賂手段在本質上也構成了對國家公職人員廉潔性的侵害。
3.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辯證唯物主義,事物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所以賄賂的手段會不斷翻新,任何對“賄賂”範圍的界定都會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被丟棄。從社會生活的現實來看,帶有壹些不方便計算價值的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的賄賂已經成為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的重要手段,刑法應當及時對社會生活的這種變化做出適當的回應。在“民間口頭文學”所描述的與領導的“五種關系”中,“與妓女壹起嫖娼”是“壹起收受贓物”之前與領導最鐵的關系,這至少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性賄賂”的巨大威力和獨特功效,以及普通民眾對中國腐敗現狀的看法。隨著這些“新興”賄賂的社會危害日益嚴重,人民群眾對嚴懲腐敗的要求日益強烈,“賄賂”的含義在實際社會觀念中發生了重大變化,代表民意的立法者不能再停留在“清點贓物、討論犯罪”的立場上,對新的社會現象視而不見。說到底,社會實踐才是決定理論走向的最終力量——法律的設定和語言、概念的內涵都要反映現實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
4、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需要。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來看,締約國有義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使其國內法符合《公約》的基本要求。中國於2005年6月5日至10月38日加入了該公約。從履行國際法義務的角度出發,必須使我國刑法中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符合公約確立的基本標準。也就是說,我國刑法中賄賂的範圍不應小於《公約》的相應範圍。《公約》將賄賂界定為“不正當利益”,“利益”的範圍明顯大於我國現行刑法中的“財物”。從字面上看,現代漢語的“利益”是指“使人對收入感到滿意的東西”,不局限於“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範圍;從理論上講,能夠成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作為或不作為條件的“不正當利益”,當然會包括壹些與“財產”、“財產性利益”壹樣,具有滿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功能的“非財產性利益”。因此,將刑法中賄賂犯罪的客體擴展到某些非財產性利益,是公約的要求,也是我國必須履行的國際法義務。
貪汙受賄是* * *的生產物,往往妳中有我,我中有妳。只有更加註重治本、預防和制度建設,從根源上清除腐敗,才能給人壹個和諧的空間。
(作者是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