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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川法院檢察院系統公務員考試公告

2013四川法院檢察院系統公務員考試公告

2013四川法院檢察院系統公務員考試報名時間為2065 438+2002年9月23 -27日。2012,65438+10月29日-165438+10月4日14: 30登錄網站打印準考證。筆試時間是。

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關於2013省級法院、檢察院系統公務員公開考試錄(聘)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組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現就。

壹、候選人及條件

(1)應聘人員:2013高校畢業生及其他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

招聘對象為“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中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基層和生產壹線的工作經歷,即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公單位)、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不含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和實習)。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參加企事業單位項目研究,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及團以下相當單位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對於已在基層工作後再入學的高校畢業生,其入學前在基層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2年”的計算方法是指截至9月23日,報考人員在基層工作滿2年。

(2)申請條件:

1.擁有中國國籍。

2.年齡在18-35周歲之間(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在18-30周歲之間;獲得博士學位者可放寬至40歲)。本次公開招聘的年齡計算以9月23日為準:“18-35周歲”為1976 9月23日-1994 9月23日期間出生,“18-30周歲”為1981。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有良好的品行。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013年應屆高校畢業生須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崗位要求的畢業證、學位證,憑該證辦理報到(聘用)手續;其他人員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崗位要求的相關證書原件。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相關證書的,不予錄(聘)錄或不進入下次考試(聘),責任由本人承擔。司法考試成績單不視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可視為法學畢業生。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因在人事考試中違紀被取消參加公務員考試資格的人員,被批準錄用後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的人員,被取消參加公務員考試資格的人員,試用期內新錄用的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被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開除的人員、現役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被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開除未滿五年的人員、未在讀人員。 報名(錄用)使用後,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有回避關系的職位。

二、用人單位及定額

2013年全省法院系統計劃招聘(聘用)工作人員1190人。省檢察院系統計劃招聘工作人員544名。用人單位及名額詳見職位表。

三、筆試比例

筆試比例為5: 1,只能報考的崗位和法醫、刑事科學技術、檔案崗位不受筆試比例限制。

阿壩、甘孜、涼山中院、州人民檢察院、成都五區(含高新區)以外縣(市、區)職位比例可放寬至3:1;三州以下縣職位比例可放寬至2: 1。可放寬的職位中,取得相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報名的職位,司法會計、法醫學、刑事科學技術、藏漢翻譯、彜漢翻譯、檔案等職位不受筆試比例限制。

第四,申請程序

(1)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報名網站為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報名時間為2065438+2002年9月23 -27日。註冊按以下程序進行:

1.選擇壹個位置。考生登錄網站,認真閱讀《公告》及相關說明,了解擬招聘職位的具體情況,選擇符合條件的職位進行報名。

2.填寫信息。報考人員應按網上提示進行報名,如實準確填寫《四川省公務員報考公開考試信息表》,並按網上提示上傳近期JPG格式免冠證件照片及20K左右照片。申請人應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3.查詢初審結果。資格初審時間2065 438+2002年9月23 -28日。考生應在填寫信息後的第二個工作日登錄網站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初審和照片質量檢查。資格初審合格者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應按網絡提示打印《四川省公考錄(聘)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壹式兩份,供資格復審使用。資格初審不合格者,可在報名截止前改報其他崗位。應聘者如對職位要求的資格有疑問,可向用人單位咨詢。

(2)網絡確認支付。通過初審、照片質量合格的考生,請於2012年9月23日-29日登錄網站相關頁面確認是否參加筆試並繳費(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2003]237號文件規定,筆試費用為每科50元)。網上報名成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免考試費:

1.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2005〕9號)、《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2.《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的通知(2001-2010)>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考生由“;

3.父母雙亡,父母壹方為烈士或壹級傷殘軍人,生活十分困難的家庭考生;

4.因疾病、突發災害等原因暫時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考生。

符合1以上情況的考生,享受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和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況2、4的考生,應出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學生處出具的農村貧困家庭和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況3的考生,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父親或母親烈士證明書、父親或母親壹級傷殘軍人證、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到報考職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試機構(省級法院、省級檢察院職位,到成都市三花樹路2號, 省人事考試測評基地> )提交減免申請材料,經人事考試機構按有關程序審核通過後,免除考生本次考試的考試費。 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減免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3)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報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相應核減錄(聘)職計劃。相關信息將在四川人事考試網上公布。

(4)打印準考證。報名成功並確認繳費(含減免確認)的考生,於10月4日2012 10.29-114.30登錄網站打印本人準考證(請用A4紙黑白彩色打印,並確保字跡清晰),註明身份證號和姓名。

動詞 (verb的縮寫)考試和資格審查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試總成績計算為100分,其中,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70%,面試成績占30%。資格復審在面試前進行。

(壹)筆試

1.筆試科目。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每科滿分100。

2.筆試時間和地點。筆試時間2012 11.4。具體時間地點見準考證。

3.筆試加分。

(1)在“5.12”地震中表現突出,在報考重災區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市(州)機關和省直機關表彰的,筆試成績折算後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報考省內其他地區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市(州)黨委、政府、市(州)機關和省直機關表彰的,筆試成績折算後給予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筆試成績折算後給予1.5分。同時,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不累加,可按加分項目累加。

重災縣(市、區)指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遊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廣元市有國家有關部委界定的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等39個縣(市、區)。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壹條“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考生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報考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筆試成績折算後給予1分。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提交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有身份證、戶口本或戶籍證明;優秀抗震救災人員憑立功證書或表彰文件)並附上本人聯系電話到市(州)法院、檢察院。經市(州)法院、檢察院審核後,匯總報省法院、檢察院批準(報考省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直接送省法院、檢察院政治部)。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

在本次申請前,您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顧事業單位錄取考生,參加本次招聘不再享受同壹項目加分。

4.原筆試成績公布。各科筆試成績於2012年2月4日在四川人事考試網公布,12。由於閱卷工作采用自動評分處理系統,不存在人工閱卷和核對流程,原則上不受理考生的閱卷申請。如因缺考、違紀、零分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查分的,應於2012至14至16登錄四川人事考試網,成績核對結果將於2012至19在網站公布。

5.筆試相當於總成績。2月29日12筆試總成績及排名由省法院、省檢察院(報考省法院、省檢察院職位的人員)和市(州)法院、檢察院(報考市縣職位的人員)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四川人事考試網查詢。

筆試折合總成績=《申論》成績×35%+《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35%+筆試加分。

(二)資格審查

報考省法院、省檢察院職位的,資格審查由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報考市縣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由市(州)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負責資格審查。根據考生筆試折合總成績,按照3: 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名單(錯過筆試者不得進入資格復審)。如果最後壹次筆試總成績並列,並列人員可以壹起進入。對於達不到比例要求的職位,所有筆試人員均可進入資格復審。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經筆試合格後,由相關市(州)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組織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行。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資格復審;報考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要求職位的人員,筆試結束後,由相關市(州)組織部門和法院、檢察院進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測試,測試合格者方可參加資格復審。

考生接到資格復審通知後,應持《四川省公務員公開考試錄(聘)用報考信息表》(附照片)、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有學位要求的職位)、戶籍證明(有明確招聘範圍的職位)及招錄單位要求的其他證件和手續及其原件和復印件參加資格復審。其中,特殊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2013高校畢業生需出示學生證(如無學生證,需提供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院系、專業的證明)。

2.新入職企事業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在試用期(試用期)內未參加本次招聘考試的,提交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

3.公安部門、監獄勞教系統、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的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同意進入考試的手續。

4.委托生和定向生必須經原委托和定向單位同意。

5.最低服務年限未滿5年的在職公務員,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

6.從香港、澳門和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的,須出示學歷證明材料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相關證明材料。

7.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3)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者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遞補人員,進行資格復審。面試時間暫定為2013 10 1-14。面試費用80元。

六、身體檢查和檢驗

(1)身體檢查

面試結束後,根據錄(聘)用崗位和名額,在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如考試總成績相同,以筆試折合總成績確定名次;筆試折合總成績相同的,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和申論成績的先後順序確定排名。報考省級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由省級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報考市縣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由市(州)組織部門會同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在市(州)級以上指定綜合醫院進行。

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執行。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執行《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體檢時間原則上安排在面試後3天內。招錄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要求復檢,但《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體檢項目壹律不予復檢。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壹次,以復檢結果為準。

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故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病史的,招錄機關將給予拒絕錄用處理。與體檢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要求他人代替體檢、在體檢過程中調換或者更換化驗樣本的考生,體檢結果無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2)調查

考生體檢合格後,用人單位會進行考察。

因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自願放棄產生的空缺,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依次遞補。體檢和考察只進行壹次。

七。宣傳

體檢、考察合格者,由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考試成績、擬錄(聘)職位,並公布相關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期限為7天。舉報人應當實名反映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擬錄(聘)用人員名單公示7日後,無問題或有問題但不影響錄(聘)用的,按程序辦理錄(聘)用手續;反映問題嚴重的,發現證據的,不予記錄(聘用);反映問題嚴重,但壹時難以查清的,暫緩錄(聘)業,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聘)業。

八、備案(聘用)審批。

考試、體檢、考察、公示合格者,由省委組織部通知,招聘單位通知備案(聘用)者。

已錄(聘)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013屆應屆畢業生,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就業報到證》按規定時間直接到招聘單位報到。已錄(聘)用的其他人員憑《錄(聘)用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並按單位通知的時間報到。未按規定期限報到者,三年內取消再次報考公務員資格,該職位報名(錄用)名額不予遞補。

在本次報名(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前,考生被其他機關新報名(錄用)為公務員的(以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本人自願終止參加本次報名(錄用),招錄單位不予備案(錄用)。

九。紀律和監督

本次考試(錄用)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有關規定進行。各市(州)、各用人單位成立了專門的考試(錄用)監督小組,公布監督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X.本公告由四川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