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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物證和書證有明顯的區別。主要區別如下:

(1)物證以其存在、外觀等外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書證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文件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

(2)法律對物證沒有特別的形式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有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客觀現實,不反映人的主觀意誌;書證是由某壹主體產生的,反映了人的主觀意誌。

根據制作方法和來源的不同,書證可以分為原件、副本、復印件和節錄本。正本(或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按照原文復制印刷,具有原文效果的文件,稱為副本;復印件是指復印機復印的材料;摘錄是指只摘錄原文件或原文件的壹部分的文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對這類書證的提交有不同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

《證據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偵查人員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查證屬實的復制件、復制品。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引用百度百科詞條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