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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首先提出了民法這個術語?

“民法”壹詞來自羅馬法的“民法”(Jus civile)。1868年,日本學者津田真道將荷蘭語“Burgerlykregt”翻譯為“民法”。明治初年,學者吉田吉田在翻譯法國民法典時使用了“民法”壹詞。德國民法典稱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羅馬法“Juscivile”和法語“code civil”直譯為“民法”,荷蘭語“burgerlyk”和德語“bürgerlich”都是“民法”的意思,相關法律可譯為“民法”(註:見[日]星野英。煙波書店,1998。)。日本雖然翻譯成“民法”,但民法理論都承認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即民法。“民法”壹詞是清末傳入中國的。新中國民法理論沒有承認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更沒有承認市場經濟,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民法公之於眾,所以沒有說民法是“公民法”,也沒有用“公民”二字。從詞源上分析,中國民法也是民法。

市民社會,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公民的* * *身份——國家,指的是政治社會。在古代中國和中世紀歐洲,沒有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壹個從事商品經濟的市民階層,即第三階層。自19世紀以來,“市民社會”壹直被用來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政治統治中解放出來的現代市民階級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脫離國家和政治的領域”。公民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自由的財產所有者。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稱為民法,它由私有制、契約和法的主體性三個基本要素構成(註:見[日]吉田柯吉著《現代市民社會的結構與民法的主體》,《法律時報》第69卷第6期)。

資本主義是以市民社會為基礎的社會,號稱“天賦人權,人民賦權國家”,其理論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資本主義市民社會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是“現代市民社會”,從1790年的工業革命開始,到19年底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這壹時期的資本主義民法雖然規定了立法上人人平等,但具體條款並不平等。宗法制度被保留下來,妻子和未成年人的權利和行為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限制。他們在經濟上不享有獨立平等的所有權,不能獨立簽訂契約,但比古代市民社會和中世紀專制社會更先進。現代市民社會的基礎是家庭資本主義經濟,所以必須保留家長制。隨著家族式管理向現代大規模生產的過渡,家長制逐漸弱化,最終崩潰。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發展的“現代市民社會”和現代大生產的組織形式——公司制使宗法制度失去了經濟基礎,民法逐漸得到修正,法律平等逐漸實現。特別是二戰後,美、英、法、德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基本消除了性別和種族歧視,公民的法律平等基本實現。日本是壹個有著頑固封建傳統的國家。民法實施100年時(18,98年7月實施),社會各界關於修改民法等法律中歧視婦女條款的呼聲很高。學者們認為,日本雖然進入了現代市民社會,但並沒有真正建立起現代市民社會(註:參見[日]吉田柯吉《現代市民社會的結構與民法的主體》,《法律時報》第69卷第6期..)。

社會主義是公民社會嗎?社會主義民法是民法嗎?這些尚未得到承認。有些人持懷疑態度。歸根結底,他們懷疑市民社會的發展就是資本主義的發展,把市民社會等同於資本主義。市民社會是商品經濟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既然市場經濟不存在姓“子”和姓“社”的問題,公民社會也不存在姓“子”和姓“社”的問題,那就沒有必要懷疑。而且社會主義要發展民主,要依法治國,就要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會基礎上。在這方面,社會主義應該發展公民社會。社會主義發展市民社會也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繼承了黑格爾市民社會概念中的合理因素,批判了其錯誤。繼承黑格爾的合理因素是,馬克思和黑格爾壹樣,把市民社會看作是私人利益的體系,認為個人是公民活動的基礎,也重視社會組織在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作用。但是,關於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馬克思做出了與黑格爾完全不同的結論。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依附於國家的,而馬克思認為國家是以市民社會為基礎的。馬克思指出:“沒有家庭的自然基礎和市民社會的人為基礎,政治國家就不能存在。它們是壹個國家的必要條件。但在黑格爾那裏,條件成為被限制的東西,規定其他東西的東西成為被規定的東西,產生其他東西的東西成為它的產品的產品。”(註: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2頁。人民出版社,1956。馬克思也認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相對分離的,法國大革命已經把市民社會從政治家的身份中解放出來,但他也認為政治解放是不夠的,必須廢除私有制才能實現社會解放,才能實現人類的真正解放。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基礎,當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礎;馬克思認為光有政治解放是不夠的,即把市民社會從封建政治國家中解放出來。還需要廢除私有制,實現社會解放,而社會主義恰恰廢除了私有制,實現了公民的社會解放。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是以市民社會為基礎的國家。

社會主義市民社會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所以產權不完全是私有產權。即使在資本主義社會,也有國有企業。社會主義主要是國有企業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但這並不妨礙社會主義的個人和法人成為公民,因為他們都可以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從私有制發展到獨立財產權,是資本主義市民社會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的區別,也是資本主義民法和社會主義民法的區別。就公民的平等地位而言,社會主義從壹開始就根除了家長制和男女平等,這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是社會主義市民社會與資本主義市民社會的又壹區別,也是社會主義民法的特點。但無論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都存在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即國家之間的矛盾。在資本主義市民社會中,存在著普羅大眾與壟斷財團的矛盾,其實質是工人階級與壟斷資產階級的矛盾。這個矛盾是對抗性的,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另壹個矛盾是由前壹個矛盾決定的,即壟斷財團控制的國家官僚與市民社會的矛盾。現代資本主義的發展方向是普通大眾與壟斷財團和國家及其官僚機構的鬥爭。使國家經濟政治活動的中心由壟斷財團控制,以公民活動為中心的國家集中制和官僚集中制的發展,甚至可以說具有走向社會主義的意義。社會主義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即國家的矛盾,是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的,是這種體制的遺留。計劃經濟否定市民社會,企業受制於國家計劃,依附於政府,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改革開放後,實行了法人制和公司制,但計劃經濟體制不可能馬上根除,只能逐步淘汰。現在行政部門對企業財產和企業幹部的控制並沒有使企業真正獨立,這就決定了我國民法等相關法律的任務是進壹步確立企業的自主產權,即建立有效的現代企業法律制度,保證企業幹部按民主程序選拔任用。雖然矛盾不同,但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從國家中心或官僚中心到以公民活動為中心的發展趨勢是壹致的。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不同市民社會之間的矛盾決定了民法的任務。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所以它必然是調整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即私法。除了民法,私法還包括商法。民法是壹般私法,商法是特殊私法。中國以前的民法理論不承認市民社會,所以不承認民法是私法。民法的定義據說是調整平等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樣的定義無非是指出調整的對象和壹堆法律規範,和調整的對象用同樣的語言重復,沒有太大的區別,理論上和商法沒有相對的區別。它是壹種基於法律規範的表象解釋方法,並沒有揭示民法的社會基礎和民法的本質。從本質上界定民法,應該解釋為“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壹般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