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何質量異議必須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日起130天內提出。任何數量異議必須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150天內提出。
3.對於在CIF條件下達成的交易,保險金額為發票價格的110%,投保本銷售確認書所列的所有風險。如果買方要求增加保險金額或保險範圍,應在裝運前經賣方同意,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賣方對由於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不負責任。賣方應盡快通知買方,並在15天內通過掛號航空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事故證明。
有關本銷售確認書的所有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壹致,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應在上海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6.如果買方沒有異議,他應該在銷售確認書的副本上簽字並將其退回。如有異議,應在收到銷售確認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意味著買方同意銷售確認書的條款和條件。
7.特殊情況(如有矛盾,按如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