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訴是指有關機關在有新的發現或者證據後,能夠證明過去犯罪行為的犯罪行為,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公訴,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對於刑事案件,超過追訴期限壹般是不能追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比如被害人申訴,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罪犯在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審判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立案起訴?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十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處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