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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答辯技巧之壹:公開不充分

在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局通常以通知書的形式將審查意見和傾向性結論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需要對審查意見進行回復,而回復審查意見通常需要發明人、專利管理工作者和專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了解審查意見回復的知識,對企業相關人員會很有幫助。

通常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明確指出申請文件存在哪些缺陷。要想做出有針對性的回答,消除各種缺陷,需要掌握壹些技巧。以下是對壹些常見缺陷的回復技巧的描述。

1,宣傳力度不夠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關於“清楚性”、“完整性”和“可實現性”的要求,即說明書未充分公開,通常會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首先指出這壹缺陷。

審查員認為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能是由於說明書未充分完整地描述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存在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造成的,也可能是由於其他不可克服的缺陷造成的。比如說明書有錯別字和翻譯錯誤;手冊中有些表述不通順,不好理解;手冊中使用的術語不規範;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了解不夠,認為說明書缺乏對發明的描述;審查員沒有準確理解發明等。

申請人應當認真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的具體理由,分析導致審查員得出這壹結論的原因,並根據不同情況成熟意見或者修改文件。此時,申請人需要特別註意理解和掌握《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如果經過分析,審查員認為說明書披露不充分的原因是句子不通順、用詞或句子歧義、上下文描述不壹致或矛盾、或翻譯錯誤等。,這種缺陷可以通過修改說明書來克服。申請人在進行修改時應當充分說明修改的依據,並指出修改的內容可以直接來源於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否則會導致修改超出範圍的缺陷。

如果經過分析,審查員認為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的原因是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以至於認為說明書未明確描述某項技術內容,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明確該技術內容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最好提供相關領域的教科書、詞典等相關現有技術文件作為補充證據。

經分析,審查員認為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的原因是未能準確理解發明內容的,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作出澄清說明,必要時對申請文件作出澄清修改,並說明該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