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難發現,“人是否滿足人對客觀事物的需求”其實是壹個典型的價值判斷問題。“滿足人的需要”是事物的價值特征,是壹種客觀存在。“態度”和“體驗”都是人們對事物的價值特征的認識方式或反映方式。這樣,心理學對情緒的定義就可以表述為:“情緒是人對事物價值特征的主觀反映”。與情感相對應的客觀存在,應該是事物的價值特征。由此,妳可以得到
情感的哲學定義:情感是人類主體與客觀事物之間價值關系的主觀反映。
在理解情緒的哲學定義時,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1.人類主體可以是個體、集體或整個社會,分別形成個體情感、集體情感和社會情感。
2.事物的價值關系不是指事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情感的強烈程度與事物的價值不成正比,而是與事物的價值有特定的函數關系(後面會解釋)。
3.事物的價值不僅與客觀事物的質量特征有關,還與主體和環境的質量特征有關。因此,人的情緒強度不僅與客觀事物的質量特征有關,還與主體和環境的質量特征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