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結繩,還有刻木記事,據傳是伏羲所發明,孔安國在《尚書序》稱:伏羲氏“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即用利器在木頭或竹片,骨頭上刻劃簡單的符號,以取代原來結繩記事的方法。通過這種簡單的方法,增強後人對已經發生事實的記憶,或者在產生爭議時有所依據。直到宋代,南方的少數民族還有刻木記事的習慣。
宋代周去非在《嶺外代答》中的《蠻俗門》中記載到:作者在靜江府靈川縣(今廣西靈川縣)當官時,有瑤人手持木契來告狀。木契有壹大刻痕,其下有數十道小刻痕,又刻有壹箭頭,上有火燒痕跡,並鉆了十數個小孔,穿稻草打結。周去非不懂,經人解釋才明白,大小刻痕代表仇人及其部屬,箭頭表示仇人用箭,火燒表示十萬火急,十數個小孔並穿稻草表示希望仇人賠償十多頭牛。
文字產生以前,這種方法記錄的內容肯定是比較簡略的,而且很可能產生諸多歧義。下壹代對符號的解讀也許並非是記錄者的原意,從而導致對歷史的歪曲,繩結、木頭的腐朽更可能造成壹段歷史的消失,但相比而言要比口耳相傳的階段已經進步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