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壹、異 文[/B]
(壹)何謂異文?
異文既是文字學的術語,又是版本學、校勘學的術語。作為前者,它與“正字”相對而言,是通假字和異體字的統稱;作為後者,它既是指同壹書的不同版本之間,某書的某章節、某句與他處所引該章節、該句之間,在本應相同的字句上出現差異這樣的壹種現象,也是指差異的各方。嚴格地說,異文應是指偏離著作原貌的壹方,而保留著作原貌的壹方應稱作“正文”。但在實際運用中,沒有出現“正文”的說法,相異的各方都叫異文,甲是乙的異文;同時,乙是甲的異文。本文所要論述的就是這種意義上的異文。
(二)異文舉隅
異文情形極為繁雜。現以《全唐詩》(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六冊所載異文情況為例加以分類說明。
1.無意致異。異文壹方能貫通文義而另壹方不能貫通。
(1)因形似致異:韋應物《遊龍門香山泉》:“羽觴自成(壹本作伐)玩,永日亦延趣。”劉灣《出塞曲》:“汗馬牧(壹本作敗)秋月,疲卒臥霜風。”“伐”、“敗”不能貫通文義,分別為“成”、“牧”的形誤。
(2)因音同音近致異:岑參《田使君美人舞如蓮花北鋋歌》:“世人學舞只是舞,恣(壹本作姿)態豈能得如此!”韋應物《淩霧行》:“才看含鬢白,稍視(壹本作似)沾衣密。”“恣”、“似”在句中不通,分別為“姿”、“視”的音誤(“恣”也可能是“姿”的形誤。)
(3)因其他原因致異:韋應物《曇智禪師院》:“高年不復出,門徑(壹作援)眾草生。”又《寄職方劉郎中》:“端服光朝次,群烈慕(壹作器)英聲。”“援”、“器”在句中不通,是誤字。至於致誤原因,則難以考辨,或由於傳抄、翻印時涉上下文某字而誤,或由於原本字跡壞損不能辨認而依稀描摹而誤,或由於用心不專、心有所思即隨手書之而誤。
以上異文或由形近、音同音近造成;或由其他原因造成,都屬於無意致異,是傳抄翻刻者在無意中造成的。
2.有意致異。異文雙方在句中都能貫通文義。
(1)異文雙方義同義近:李白《登金陵冶城西北謝安墩》:“投鞭(壹作策)可填江。”張謂《送青龍壹公》:“聖朝須助理(壹作治)。”岑參《白雪歌送武判官歸京》:“瀚海闌幹百丈(壹作千尺)冰,愁雲黲淡萬裏凝。”造成同近義異文的原因,可能是傳抄翻刻者出於修辭上的考慮而改,也可能是不明古義、方言詞義而妄改,也可能是出於社會原因(如避諱)而改,也可能是作文字遊戲而改。
(2)異文雙方同音近音通用
同近音通用究其實也是因音同音近而誤,也即寫別字。但因為它沖破了字形的束縛,合乎語言發展趨勢,所以為語言學界所認可。同近音通用與因音同音近而誤的區別是:前者已普遍運用;後者則為個別人的偶然失誤,不具普遍性。下面是同近音通用造成的異文:
岑參《嘆白發》:“白發生偏速,交(教)人不奈何。”按:“教”有使義,義正相合;“交”是“教”的同近音通用字。交作教用,在敦煌變文、唐宋詩詞、元明戲曲中習見,僅《詩詞曲語辭匯釋》“教(壹)”條就舉有十例。
岑參《寄青城龍溪奐道人》:“五嶽之丈人,西望青瞢瞢(壹作懵懵)。”按:“青瞢瞢”是壹個“單音節形容詞+疊音詞”結構,其中的疊音詞意義較虛,同壹詞可以有多種文字形式,各種字形之間聲音相同或相近。
(3)異文雙方義異:李白《夜泊牛渚懷古》:“明朝掛帆席,樹葉落(壹作正)紛紛。”韋應物《送別覃孝廉》:“家住青山下,門前芳草(壹作流水)多。”造成這類異文的原因相當復雜。從修辭上考慮覺得原版本某詞未愜人意而改;不明語法而改;不明古義、方言義而改,或者認為原版本的古語太古奧,方言詞太粗鄙,而用當時通語改之,都可能是原因之壹。
[B]二、異文印證和異文引導[/B]
(壹)何謂異文印證、異文引導?
異文印證是在訓釋詞義時用異文來印證釋義的正確性的方法。方法的運用由來已久,而名稱則出自近人張相。張相在《詩詞曲語辭匯釋·敘言》中列舉“假定字義”五法,第五叫“比照意義”,又細分為六法,其五為:“有以異文印證者。同是壹書,版本不同,某字壹作某,往往可得佳證。”(這裏“以異文印證”五字連讀,今人沿用時則省為“異文印證”四字。)
顧名思義,異文印證是先假定某壹字的意義,然後用它的異文來“印證”這壹假定的正確性。然而從《匯釋》正文的大量用例中,卻可窺見作者在運用異文印證時,有兩個不同的思維過程:
1.發現某些句子中的某個字(或字的組合)——甲是生僻字,或者雖是常見字,但憑原義在句中不能貫通文義,於是就給它假定壹義,但還不是很有把握。後又發現甲與另壹個字(或字的組合)——乙發生異文現象,而乙的意義恰恰與他給甲假定的意義相同。於是就把甲與乙發生異文這壹事實作為給甲立新義的證據。
2.發現某些句子中的甲是生僻字,或雖是常見字,但憑原義不能貫通文義,百思而不得其解。後又發現甲與乙發生異文現象,而乙的意義卻能貫通文義,於是就假定甲具有與乙相同的意義,再用這個意義來解釋壹系列句子中的甲,發現都能貫通文義,因而就斷定這些句子中的甲都具有與乙相同的意義。
第壹種“異文印證”是先假定字義,爾後發現異文,用來印證。這是名副其實的異文印證。在第二種“異文印證”中,異文不是用來印證,而是用來引導,所以應該叫“異文引導”。
以上兩個思維過程是從《匯釋》的用例中紬繹出來的。由於張相不是根據思維過程,而是根據全書體例安排行文次序的,所以有很多用例是難以辨別究竟是異文印證,還是異文引導的。下面的兩個用例由於用了關鍵性的詞語,向我們透示了著者的思維過程。
壹個是異文印證的例子:《匯釋》卷六“圈圚”條:“圈圚,猶雲圈套也……亦作圈圍……巾箱本《琵琶記》二十五:‘折摸妳是怎生俌俏的,也落在我圈圍。’亦作圈[衤貴]。同上《琵琶記》文,淩刻臞仙本作‘遮莫妳怎生逋峭的,也落在我圈[衤貴]’……陳眉公本作‘也落在我圈套’。可證圈[衤貴]與圈套同義。”著者先假定“圈[衤貴]”為圈套之義,後正好發現“圈[衤貴]”與“圈套”異文,於是就用這個異文現象來印證這個假定的意義。這個思維過程是“可證”這個詞語啟示的。
另壹個是異文引導的例子:《匯釋》卷五“逼邏”條:“……巾箱本《琵琶記》十九:‘只得逼邏幾口淡飯;奴家自把細米皮糠逼邏吃,茍延殘喘。’又二十:‘這是谷中膜、米上皮,將來逼邏堪療饑。’上列《琵琶記》各逼邏字,淩刻臞仙本均作饆饠,陳眉公本於逼邏堪療饑句,作饆饠堪療饑,而逼邏幾口淡飯句,則作安排壹口淡飯。從知逼邏即安排之義,而凡逼邏字均可以安排釋之也。”著者先發現“逼邏”與“安排”發生異文現象,而“安排”的意義恰恰能貫通文義,於是就假定“逼邏”與“安排”同義。再用這個意義來解釋其他句子中的“逼邏”(例略)都能貫通文義,因而就斷定這些句子中的“逼邏”都是“安排”的意思。
(二)異文印證的前提和條件
上文的分析告訴我們:異文印證必須具備壹個前提——異文雙方必定具有同義近義(包括同音近音通用)的關系。但從本文第壹節對異文情況的歸納可知:在我們沒有認請異文雙方的詞義,或者只認請了其中壹方的詞義時,任何壹對異文都可能具有如下所示的各種關系中的任何壹種關系:
[color=#F8F8FF]-----------[/color](1)壹方能貫通文義,[color=#F8F8FF]-------[/color]1因形近而誤
[color=#F0FFFF]--------------[/color]另壹方不能[color=#F0FFFF]-------------[/color]2因音同音近而誤
[color=#F0FFFF]-------------[/color](無意致異)[color=#F0FFFF]--------------[/color]3因其他原因而誤
異文情況
[color=#F0FFFF]-----------[/color](2)雙方皆能[color=#F0FFFF]---------------[/color]1雙方義同義近
[color=#F0FFFF]--------------[/color]貫通文義[color=#F0FFFF]---------------[/color]2雙方同近音通用
[color=#F0FFFF]-------------[/color](有意致異)[color=#F0FFFF]--------------[/color]3雙方義異
因此,當壹對異文(其中壹方的詞義尚未認清)出現在我們面前時,我們是不能貿然斷定它們具有同近義(包括同近音通用)的關系的,從而,異文印證的前提也就不具備了。
當然,問題沒有這麽簡單,從張相運用異文印證的大量用例中,我們發現:異文印證的運用在實際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就是:
1.在發現甲、乙異文前,給甲假定的新義在壹系列的句子中都能貫通文義;
2.發現異文後,異文乙的意義恰恰跟給甲假定的新義相同或相近;
3.因此,異文乙可以代替甲進入壹系列的句子。
根據這樣的限制條件,我們首先可以把無意致異這壹大類異文排除出去,因為這壹類異文是在無意中形成的,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其中的異文乙不能代替甲進入任何壹個句子。這樣,無意致異的異文就不能用來印證。
把“無意致異”這壹大類排除以後,就剩下“有意致異”這壹大類了。在這個大類的三個小類中,“雙方義同義近”和“雙方同近音通用”這兩個小類符合運用異文印證的限制條件,因為其中的異文乙可以代替甲進入壹系列句子。
至於“雙方義異”這壹小類,看起來似乎不符合條件,因為其中的異文乙(如“正”、“流水”)只能代替甲(如“落”、“芳草”)進入壹個句子,而不能進入壹系列句子。因此,這壹小類異文似乎也應受到排除。
這樣,當我們用限制條件,把“無意致異”這壹大類和“雙方義異”這壹小類排除出去以後,似乎就剩下“雙方義同義近”和“雙方同近音通用”這兩小類了,反過來說,也即,如果壹對異文符合這個限制條件——“異文乙可以代替甲進入壹系列句子”,那麽,異文雙方就似乎具有義同義近(或同近音通用)的關系,從而,異文印證的前提似乎就具備了。
然而,問題就在這兒產生!
(三)異文印證的疏漏和弊端
問題在於:在有意致異的第三種異文——雙方義異的異文中,並非全都不符合限制條件。
讓我們分析三對異文:
1.肯——豈異文:朝愈《左遷至藍關示侄孫湘》詩:“欲為聖明除弊事,肯將衰朽惜殘年!”(“肯”壹本作“豈”。)按:“肯”是能願動詞,“豈”是反詰副詞,雙方義異。那麽“豈”能否代替“肯”進入壹系列句子呢?下面的例句作出了肯定的回答:1李白《流夜郎贈辛判官》詩:“氣岸遙淩豪士前,風流肯落他人後!”2王維《老將行》:“射殺山中白額虎,肯數鄴下黃須兒!”3楊萬裏《寄周舍人子充》詩:“省齋先生太高寒,肯將好詩博好官!” ①這三個例子中的“肯”都可用“豈”代替。
這樣的異文是怎麽產生的?很可能是因為傳抄翻刻者不明特殊句法而以意妄改所造成。在古代詩詞中,反詰句固然可以借助反詰副詞(如“豈”、“詎”)來表示反詰語氣,如杜甫《徐卿二子歌》:“丈夫生兒有如此二雛者,名位豈肯卑微休!”朱慶余《和秋園》詩:“深齋常獨處,詎肯厭秋聲!”但由於詩詞對字數的限制,有時不用反詰副詞,也同樣表達反詰語氣。如杜甫《兵車行》詩:“君不聞漢家山東二百州,千村萬落生荊杞!”白居易《憶江南》詞:“能不憶江南!”翻譯成現代漢語,壹般可以加上反詰副詞(如“難道”)而成:“您難道沒有聽說……!”“難道能不思憶江南!”但這並不意味著原句中的“不”、“能”變成了反詰副詞。“不”仍是否定副詞,“能”仍是能願動詞。反詰語氣是由整首詩詞的語境規定,並由整個句子表示出來,而不是由“不”、“能”單獨顯示的。同樣,“肯將衰朽惜殘年!”固然可以翻譯成:“難道肯因為身體衰弱而愛惜殘年的生命(從而退避畏縮而不挺身而出嗎)!”但“肯”仍是能願動詞,並沒有變為反詰副詞。
傳抄翻刻者不明此例,徑將“肯”字改為“豈”字,殊不知用“豈”字固然可以貫通文意,但與用“肯”字在文勢、語氣上大異其趣。韓愈在這首詩中表露了自己的矛盾心情:壹方面對朝廷懷著耿耿忠心;壹方面又因朝廷的不察己情而深為痛心。全詩籠罩著壹種哀怨悱惻但又忠心不泯的委婉的情調。用“肯”字正合全詩情調,而用“豈”字則顯得過於憤激、斬截。
2.何——不異文:《大戴禮·哀公問於孔子篇》:“孔子曰:邱也小人,何足以知禮?”《禮記·哀公問篇》“何”作“不”。《左傳·昭公元年》:“衛齊子曰:茍或知之,雖憂何害?”《漢書·五行誌中之上》作“雖憂不害”。杜甫《去蜀》詩:“安危大臣在,何必淚長流!”“何”壹本作“不”。②“何”與“不”三次發生異文。它們都能貫通文義,因此可以互相代替對方進入這三個句子。但它們構成的句式各不相同。“何”是疑問詞,構成疑問句(包括反詰句);“不”是否定詞,在這三例中構成表否定的陳述句。在這三例中,三個疑問句是用反詰的形式表示否定的態度,因此與三個否定陳述句在深層結構裏表示的基本意義是壹致的。“何必淚長流”在基本意義上等於“不必淚長流”,但是它們有兩個區別:1感情色彩和修辭效果迥異:反詰句表示強烈的感情色彩,很有氣勢;而陳述句則語氣平淡。2在表層結構上,畢竟屬於兩種結構方式,其中的疑問詞“何”與否定詞“不”毫無***同之點,不能劃上等號。
而傳抄、翻刻者或者由於不明這種語法現象,或者出於修辭上的考慮,把原本中的“何”改為“不”,或者反過來把原本中的“不”改為“何”,從而造成這樣的異文。
3.何——無異文:《詩·小雅·谷風》:“無草不死,無木不萎。”徐幹《中論·修本篇》引作“何草不死,何木不萎!”陶潛《示周掾祖謝》:“相去不尋常,道路邈何因。”“何”壹作“無”。又《聯句》:“雖欲騰九萬,扶搖竟何力!”“何”壹本作“無”。杜甫《不寐》:“桃源何處求?”“何”壹本作“無”。杜甫《江村》:“多病所須惟藥物,微軀此外更何求?”壹本作“無”。又《陪鄭廣文遊何將軍山林十首》之四:“詞賦工無益。”“無”壹作“何”。③包佶《戲題諸判官廳壁》:“六十老翁無所取,二三君子不相遺。”“無”壹作“何”。④以上“何”與“無”發生異文,可以在句中互相替代。“何”是疑問詞,“無”是否定詞,各自構成疑問句和否定句。它們在深層結構上的壹致和在表層結構上的區別,它們發生異文的原因,均與上文所分析的“何”——“不”異文壹樣。
通過這三對異文的分析,我們得到這樣的結論:在“有意致異”的“雙方義異”的異文中,也有壹些是異文乙可以代替甲進入壹系列句子的。這樣壹來,符合“異文乙可以代替甲進入壹系列句子”的條件的異文就不僅僅是“雙方同近義”和“雙方同近音通用”兩種了,從而,異文印證的前提就被有力地摧垮了。
然而,在符合限制條件的異文中,畢竟以同近義和同近音通用為多,而這就使異文帶有很強的迷惑性,以至於像裴學海、張相和徐仁甫這樣造詣很深的學者都不免因此而失誤。張相在《詩詞曲語辭匯釋》中解釋“肯,猶豈也”,就是受了韓愈詩“肯”、“豈”異文的迷惑;裴學海在《古書虛字集釋》,徐仁甫在《廣釋詞》中斷定“何,猶不也;何,猶無也”,則是受了“何”與“不”、“何”與“無”多次異文的迷惑。下面再舉壹例:《詩詞曲語辭匯釋》卷六“早晚”條,給“早晚”立有五個義項,第壹為:“猶雲何日也,此多指將來而言。”第二至第四個義項也都與時間有關。第五個義項卻是:“猶雲那得或何曾也,此殆從何日之義轉變而來。”下引四個書證:“拾得詩:‘個個入地獄,早晚出頭時!’早晚壹作那得,早晚即那得也。貫休《大駕西幸秋日聞雷》詩:‘黎庶何由泰,鑾輿早晚回!’此亦那得義,故與何由作對;若作何日解,義自可通,然不對勁。白居易《和行簡望郡南山》詩:‘反照前山雲樹明,從君苦道似華清;試聽腸斷巴猿叫,早晚驪山有此聲!’言那得有此聲也,亦猶言何曾有此聲也。柳永《剔銀燈》詞:‘艷杏夭桃,垂楊芳草,各鬥雨膏煙膩如斯佳致,早晚是讀書天氣?……’言何曾是讀書天氣。”
按:“早晚”是表示時間的詞,有“何日”、“何時”之意,可對將來而言,也可對過去而言。“何曾”這個時間詞,則僅對過去而言。“何曾”代替“早晚”進入以上四個例句,僅能貫通後兩例,而用“何日”代替則都能貫通。至於“那得”則不表時間,代進例壹是哪兒得到之意;代進例二、例三是“哪兒能”之意,從“早晚”壹詞不可能引申出“那得”的這兩個意義。而且,“那得”不能代進例四。因此,“早晚”不能解釋成“那得”。
張相之所以要給“早晚”立“那得”的義項,主要就是因為拾得詩中“早晚”與“那得”發生異文,而“那得”似乎更順當壹些。其實,作“何時”解的“早晚”在“早晚出頭時?”中照樣說得通,這是壹個以沒有系詞的判斷句的形式出現的疑問句,“早晚”是主語,“出頭時”是體詞性謂語。翻譯成普通話即為:“何時是出頭時!”在深層結構裏,它表示的是否定的判斷:“永無出頭之時!”可見,異文的雙方都說得通。不過就拾得的全部詩作而言,以作“那得出頭時?”更符合作者的語言習慣。⑤這樣,我們就應該在兩者中挑選“那得”,而不應該給“早晚”增立“那得”的義項。
(四)用異文引導代異文印證
異文印證的疏漏和弊端已如上述,因此,異文印證不能作為訓釋詞義的科學方法。筆者主張用異文引導代替異文印證。筆者所主張的異文引導與異文印證具有重要的區別:
1.異文印證把異文現象的發現作為釋義過程的依據和終點;而異文引導則將它作為出發點。2.異文印證在印證時是認定“異文雙方壹定具有同近義(或同近音通用)的關系”的;而異文引導在引導時則是先假定“異文雙方可能具有同近義(或同近音通用)的關系”。至於這個假定是否正確,還要把它放到眾多的句子中進行檢驗。檢驗時要結合詞義變化規律、語法結構的特點、修辭上的特殊要求、方言俗語的特性等等進行細致的分析,最後得出結論:這個假定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正確的予以肯定,錯誤的則予以否定。
異文引導能給我們訓釋詞義帶來方便:有異文引導時,我們進行的是定向思維:甲是否確實具有與乙相同的這個意義?沒有異文引導時,我們進行的是泛向思維:甲具有什麽意義?無疑,定向思維要比泛向思維簡捷,尤其是當甲的詞義非常費解時更為明顯。但是,異文引導也可能將我們引入歧途,所以,必須予以嚴格的檢驗。
[B]註釋[/B]:
① 韓、李、王、楊詩均轉引自《詩詞曲語辭匯釋》“肯(壹)”條。
② 以上三例轉引自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和徐仁甫《廣釋詞》。
③ 以上六例轉引自徐仁甫《廣釋詞》。
④ 引自《全唐詩》第六冊。
⑤ 拾得詩中有如下詩句可作參證:“更得出頭時,換卻汝衣服。”“死去入地獄,未有出頭辰。”見《全唐詩》卷807。
[B]感謝[/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