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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壹名中學英語教師,想教其他學科,對評職稱有影響嗎?

肯定有影響。職稱評審中有明確規定必須有從事相關專業教學量。

看看職稱評審條件。

第壹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自治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中小學教師的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堅持以師德、能力、業績、貢獻為主要依據,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引導教師做好教學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為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特別優秀的教師,可以破格評審高級教師資格。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自治區普通中學、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少年宮等)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四條 按照本條件評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中學高級教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禁行性規定》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嚴謹治學,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學風端正,為人師表,團結協作,具有團隊精神。

第六條 教師資格要求

具備相應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具有博士學位,受聘中學壹級或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崗位滿2年。

(二)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受聘中學壹級或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崗位滿5年。

(三)初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受聘中學壹級或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崗位滿5年。

(四)本評審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學位),是指國民教育序列中與申報學科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所學專業與申報學科不同的(幼兒園教師除外),須有申報學科累計1年以上的進修經歷或結業證書。中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任教學科與高級教師申報學科不同的,須有高級教師申報學科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

第八條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業務能力和身體心理健康素質,能較好地履行現任職務崗位職責,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壹次被評為“優秀”等次。

第九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計算機應用能力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內人發[2007]61號)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 破格條件要求

(壹)符合以下條件之壹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等條件的限制,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1.符合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當年職稱評審文件規定的破格條件;

2. 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優秀班主任”、“全國優秀德育工作者”等稱號之壹者,同時,獲得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3.獲得“自治區勞動模範”、“自治區優秀教師”、“自治區優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區優秀班主任”、“自治區優秀德育工作者”等稱號之壹者,同時,獲得自治區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優秀教學能手稱號。

(二)破格評審業績成果參照正常晉升條件,已用於破格的條件不能作為評審條件重復使用。

第十二條 轉系列要求

(壹)其他系列的專業技術人員,擬評中小學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須取得現有專業技術資格後,在中小學校教師崗位或在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崗位工作滿2年,方可轉評同級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其業績成果以中小學教師崗位工作的業績、成果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等業績成果僅作參考。

(二)轉系列滿1年後,具備本評審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等相應要求,可參加高壹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十三條 調入人員要求

由黨政機關調入中小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三年之內第壹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可不受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限制,可以根據本人的學歷和業績成果等條件,比照同類人員申報副高級及以下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時間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以後按正常程序、條件申報。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報或在本評審條件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延遲申報:

(壹)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視情況,延遲1?2年申報;其中,開展有償家教、校外補課的,延遲2年申報;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謊報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延遲3年申報。

(二)受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準申報;

(三)任期內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處分期已滿者,延遲3年申報。

(四)任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遲2年申報;未定等次者,延遲1年申報。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 學校教師

(壹)實踐經驗與工作能力

1.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必備的專業技能,勝任本學科教學工作。

2.從教以來,擔任過1次以上循環教學工作,或擔任過2屆畢業班教學工作(音樂、體育、美術、科學、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除外)。完成自治區規定的年度教學工作量。其中,中層幹部、班主任課時不少於專任教師課時的1/2;校級副職領導至少擔任壹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任務;校級正職領導每年聽課不少於80課時;因課程計劃、學校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較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