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時,省政府可以設立其他社會科學獎。第三條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地)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範圍包括:社會科學專著、譯著、教材、古籍、科普讀物、工具書、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論文、應用決策咨詢報告等。第五條省長特別獎的申報條件如下:
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為新學科的建立或老學科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顯著的推動作用。第六條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條件:
(1)專著必須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獨創性,對學科建設有新的貢獻。
(二)譯文必須準確,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和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必須在內容上有創新,在結構上有突破,對科學研究和教學有較大的應用價值。
(四)古籍的出版必須符合原意,註釋準確,有發現或對歷史研究、考證有重要價值。
(5)科普讀物必須符合時代需要,具有科學性和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書必須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面廣,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具有實用或學術價值。
(七)論文必須在學術上有獨創性,在學科領域內居省內領先地位,並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八)決策咨詢報告必須適應社會實踐的需要,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顯著的推動作用。第七條設立省社會科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社科聯,負責日常工作。第八條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申報和審批程序:
(壹)申報社會科學成果獎,由申請人(包括單位、集體)向所在市(地)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學會(包括研究會、協會)申報,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評審委員會。
(二)州長特別獎由州長批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準並頒發。第九條經批準的省級社會科學獎項目應當在授獎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壹個月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提出意見,提交省評審委員會裁決。第十條省長特別獎,頒發證書、獎杯和獎金。
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專著;翻譯、教材、古籍、通俗讀物、工具書;論文、決策咨詢報告。每個類別設壹、二、三等獎,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獎金數額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壹條省長特別獎和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財政支付。第十二條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第十三條省長特別獎和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審壹次。第十四條。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獲獎的項目,由獎勵部門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對責任人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科聯取消其評審資格,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