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民委)的職能:
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2、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3、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4、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5、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壹。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6、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7、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8、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9、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10、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11、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12、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13、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英文翻譯原為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現已改為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縮寫seac),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中國***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