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瓦解
到了中唐時期,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空前盛行,國有土地不斷以各種方式轉向楊彥。
把它變成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越來越稀缺,政府沒有土地批地。與此同時,唐政府對原授土地的農民征收苛捐雜稅,農民不堪其擾,或紛紛出逃,或變賣土地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農。“丁口子忠,盲無宋天。”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頒布了兩部稅法,均田制崩潰。
編輯這段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有定額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將勞動力與土地結合起來,便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勞役的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朝以前)或按官產授予永久農田(隋朝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和地主的利益。
編輯這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在壹定程度上,失地農民獲得了無主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了。同時開墾了大片荒地,糧食產量不斷增加,積極促進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沒有觸及封建地主的利益。壹方面有利於國家征收賦稅徭役,另壹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第三,均田制的實行極大地促進了北方各族落後的遊牧生活向封建農民的轉變,促進了這壹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此外,均田制對後世的農地制度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北齊、北周、隋、唐朝都采用了三百多年。這壹制度的選擇和實施,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編輯這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於贈予和接受的土地只有無主地和荒地,而且數量有限。結果,田裏的農民開始時普遍達不到應有的量。雖然庫本登規定年老體衰、身死為公務,但實際上能被退回的官員少之又少。隨著人口的增加,以及貴族官僚地主合法和非法地占有大量的公共土地,能夠批回的土地越來越少。雖然田軍命令限制出售和占有土地,但田軍農民缺乏土地,經濟實力薄弱,稅收負擔沈重。遇到天災人禍,他們被迫變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並土地是不可避免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行不久就被破壞了。北魏末年戰爭後,無主地和荒地增多。東西魏、北齊、北周、隋相繼,但實施後都被破壞了。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貧瘠。新建立的唐朝重新實行均田制,成效顯著。唐高宗之後,均田制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以各種方式轉化為私有土地。在唐玄宗統治時期,幾乎不可能收回土地。德宗建中元年兩稅法實施後,均田制最終崩潰。
關於編制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本質
學術界有兩種意見:1,均田制是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但這壹理論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均田制研究
學者們認為,原來的私有土地已經納入了均田制。有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並存。2.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也包括私人土地所有制。北魏實行均田制時,壹方面中國北方存在大量無主地和荒地,傳統上為國家所有;壹方面是以族長為代表的龐大地主勢力和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均田制的實施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的兩種不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規的反映。均田令的實施,不僅將國有土地按桑田、敞田名稱登記,還將原來的私有土地按均田令的規定登記,在不改變所有權的情況下沖抵應得的數額。這壹原則在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中得到貫徹,並保持不變。開放領域(正田,Kubunden),工作領域,公共領域等。在平等的田制範圍內都歸國家所有。原有的私人田地、花園洋房、桑園(馬田、石頁田、永業田)、關仁永業田、荀田、慈田等。都是私有的。這兩種封建所有制不同的土地在平等的土地制度範圍內共存,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導地位。
均田制的實施範圍
關於均田制的實施範圍,學術界壹直有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從北魏到唐朝,均田制始終只在中國北方實行,江南沒有。壹種觀點認為,隋朝陳朝統壹南北後,江南已實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土地產權糾紛,有利於開墾無地荒地,從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根據平等土地制度授予的土地數量
平均土地法令中規定的接收田地的數量是指應該接收的田地的最大數量。均田令實施時,除原有私有土地和被占用的小塊無主土地外,均按土地令的規定進行戶數登記,計為多收和不滿應得部分。能不能補,要看時間和地點。總的來說,絕大多數農民擁有的土地沒有達到應有的數量。在長期的戰爭中,出現了大量的無主地和不毛之地,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如北魏和唐初的山東。然而,不同地區之間存在不平衡。從北魏到唐朝,所有的分田令都分為寬鄉和窄鄉。唐朝貞觀之時,關中陵口是壹個狹小的農村,只有30畝農田。有些地區不到30英畝。在相對和平的年代,缺少無主地,農民得到的土地很少。比如隋朝初期,窄鄉只有20畝丁,沒有丁門戶,土地就更少了。從文獻記載、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持、記賬、戶籍,以及阿貝爾·塔馬塔授受的書籍、贈地、欠田等情況來看,均田令無疑得到了落實。直到開元年間,西州還在批地,雖然批田的數量很少。
編輯本段中的均田制和稅制。
均田制與稅制密切相關。均田制的頒布是為了增加稅收,所以均田制內容的變化也會引起稅制的變化。田軍令公布後,北魏制定了新的租制。田軍的農民,除了丁男負擔的駐軍和雜工外,還有壹夫壹女要給帛或壹匹馬(四尺)和小米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農耕織布的奴婢八人,黃牛二十頭,其租金分別相當於壹夫壹妻制婦女的人數。上述內容在各個朝代都有所變化。北周主要廢除“雙田”之名,改為壹夫壹女140畝,單丁100畝。收田年齡改為十八歲,六十五歲退休。勞役負擔改為壹夫壹妻,絹馬壹匹,棉花八兩(或布壹馬,麻十斤),租迎粟五擔,單丁減半。丁男,18歲到59歲,壹年服役30天。北齊鶴慶三年(564年)重新頒布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裏以內的土地全部作為公地,按等額差額分給剛遷到洛陽的鮮卑貴族官僚林玉、胡本(即原來從北京遷到洛陽的所謂“拆遷戶”);三十裏和壹百裏以內的土地,按等差分給漢官和士兵。百裏之外和各州為壹般地區,收田數量和退耕年限與北周大致相同。奴婢領取人數根據官方產品限定在300到60人。勞役負擔,壹夫壹妻制的基調和北周壹樣,租金是耕兩石,租五鬥。侍女是半個好公民。隋二年(582年),丁南、鐘南受田量與北齊相當。補充內容中突出的壹點是,軍官的永久田地是適合等級的,從國王到總督,最多授予100公頃,最少授予40英畝。此外,國內外官員根據等級授予職田(職田),最高五公頃,最低壹公頃。政府內部和外部的辦公室也給了公眾壹個公共使用的領域。勞役負擔是有夫有婦為床,租小米三石,調絲壹馬(第二年減為二尺),做棉花三兩。單丁、奴婢、山歌、客女按半床計酬。丁男每年服役30天(第二年減為20天)。楊迪·楊光皇帝即位,免除婦女和奴婢租調,同時廢除她們的受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