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在我國原有標點符號的基礎上,並參考其他國家常用的標點符號,普通話統壹規劃籌備委員會規定了12種符號,由當時的教育部頒布。新中國成立後,出版總署進壹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律,在1951出版了《標點符號用法》。65438年6月+同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導意見》。從此,標點符號趨於完善,有了統壹的用法。1990年4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修訂並頒布了《標點符號用法》,對標點符號及其用法作了新的規定和解釋。
標點符號的發展是大勢所趨,不是個人決定的。就像文字從甲骨文發展到金文、篆書、隸書、楷書等。,字體的演變是大勢所趨,也同樣不是某個人的想法和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