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版權工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托制訂全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在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版權、動漫、網絡遊戲等事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指導、促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動漫、網絡遊戲等產業發展,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指導重點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縣級公***文化設施進行規劃布局。
(三)指導、組織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業的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系統內部人事管理、分配制度改革;加強對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相關系列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領域有關協會、學會、中介組織等社會團體的業務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縣文化活動,推進全縣公***文化服務;組織、指導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規劃、引導公***文化產品生產;指導文化信息資源***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基層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及宣教工作;指導、協調鄉鎮(街道)文化事業建設。
(五)綜合管理全縣藝術事業,研究、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重點抓好各門類藝術精品的創編;加強專業劇團建設,扶植、挖掘體現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品種;指導、協調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圖書館(室)和圖書發行事業,加強圖書館(室)和新華書店(點)建設。
(六)綜合管理全縣文化市場,負責文化市場的行政執法;負責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版權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認定、驗收、審核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備案工作;加強經營性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的資質管理;承擔縣文化市場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辦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的行政案件。
(七)綜合管理全縣文博事業,指導、協調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負責各級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選擇、推薦、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指導並協調全縣文物的研究、發掘、保護、搶救、管理等業務工作。
(八)擬定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受委托起草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
(九)依法管理全縣廣播電視事業,依法查處危害、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違法案件;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對全縣閉路電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經營性電視制作等社會廣播電視事業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促進社會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健康發展;負責對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指導和監管。
(十)綜合管理全縣新聞出版事業。負責監管全縣出版活動(含互聯網出版及手機書刊、文學),依法查處非法出版活動,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全縣印刷業、復制業的日常監管;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調解著作權糾紛,組織查處全縣重大著作權侵權案件;負責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對各類出版物的審讀和選題的審核;組織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
(十壹)指導和管理全縣文化外事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對外文化交流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對外文化交流,加強區域間的文化事業合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