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自治區在哲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進行獎勵,適用本辦法有關社會科學獎勵的規定。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
(壹)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
(二)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三)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註重原創性、創新性和實際價值的原則。第二章 評獎範圍第五條 圍繞國家或者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開展基礎理論、應用對策、歷史經驗、地方特色、區域優勢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學術價值和明顯應用價值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
自治區外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寧夏經濟社會為主要內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第六條 下列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參評自治區社會科學獎:
(壹)正式出版或者公開發表的專著、譯著、論文、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以及研究(調研)報告等;
(二)不宜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國家機關采用、推廣的調研報告、咨詢報告、有價值的歷史經驗比較研究報告等。第七條 下列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不能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
(壹)已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二)內容偏重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軟科學的;
(三)著作權有爭議,且尚未妥善解決爭議的。第八條 申報參評自治區社會科學獎的研究成果,原則上是本屆評獎年度內發表的。評獎年度前發表未曾獲得社會科學獎、並被實踐證明有重大經濟社會價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報參評。第九條 申報參評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應當是在本自治區長期從事文學、藝術創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藝術家。第三章 獎勵評審組織及其職責第十條 設立“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社會科學獎的評審工作。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十壹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少於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的五分之四。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兩屆。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修改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規則;
(二)評定自治區社會科學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
(三)決定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學科評審組,由本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學科評審組負責本學科研究成果的評審,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建議。
學科評審組的專家、學者由7名以上的單數組成,所提出的每個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學者同意。第十四條 設立“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形式及其職責參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四章 評獎標準和獎勵年度第十五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是:
(壹)在某壹學科領域或者基礎理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創性研究成果,為學科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在應用對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於全國領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具有突出和廣泛的實際應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