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子弟,只費自己口舌之煩,講貫之詳,督課之勤,兼以自己持身之莊,出話之正,子弟見之,自然知悚,斷不在恐嚇責撲間也。若不得已而用責,數則不威,輕亦致玩,故不責則已,責則須威。或預約人勸解,以留余地,又必有其侯。
空心毋責;
方飯毋責;
毋亂責;
毋出不意從背後掩責,
凡此皆足致疾,慎之慎之。又生徒從前懈馳者,初至時,須緩緩約束,三令五申,俟其心服乃責,切不可性急。
毫不放空,亦不逼迫,優而遊之,使自得之。自然慧性日開,生機日活。
古命將者曰:閫以外,將軍制之;閫以內,寡人制之。延師者亦當曰:館以內,師傅制之;館以外,父兄制之。使父兄欲操師傅之權,固令先生短氣。
不交壹言,不示壹笑。
賞則紙筆扇之類,罰則立跪責三等,責亦分輕重三等……信賞必罰。
幼戒:
對北及日月神聖師長前唾溺及裸露仰臥;
不稟親命,打罵家人。若罵乳母及老仆,尤宜戒;
擒蝴蝶蜻蜓諸蟲,踐踏蟲蟻,折花枝作頑;
置襪履下衣在案,置冠帽在椅座床邊;
入禪堂道院,戲弄法場;
穢手翻動經卷;
出位;
講閑話;
翻弄人書籍文具;
頭垂過膝;
毋正對尊長;
師友臨座則起,有問則起,有答則起。
書忌口傳。或不論生徒敏鈍,教至數十遍,甚則師口壹停,徒亦默然者,不知兒童止用口耳,不用心目,雖滔滔背讀,倘摘指壹字,則茫無以應也。
生者探至五日,背者帶前五日,則每首而讀十日,何患書之不熟也。
資性高者,壹講即明,其未敏者,日與講論,久之亦可漸曉。蓋心之虛靈知覺,人人完具,第患開關啟鑰者之無人,聰明乃寢耳。兼以師之不善教者,止事撲責,徒張威勢,適足以固其靈機,何能開豁其慧性?今願為父師者,須識得此意,寬假其辭色,緊嚴其課程,時用好言勸諭。上之動以聖賢德業,次之動以功名富貴,再次之惕以利害禍福。子弟即至愚者,日聆嘉言,必能警悟,自尋向上,甘心願學矣。
毋增,毋減,毋復,毋高,毋低,毋疾,毋遲。
口授十數遍,或數十遍。數十遍中,每教兩三遍,須令自讀壹遍再教。
教訓童子,在六七歲時,不問知愚,皆當用好言勸諭,使知讀書之高,勤於教導,使不憚讀書之苦,若徒事呵斥,而撲責,不惟無益,且有損也。至八九歲時,年方稍長,或可用威。若遇聰穎者,即可如前法,亦足警悟,其或未覺,略用教笞。此在壹兩月,或半年壹用,方可示威,若久用不止。則彼習以為常,必致恥心喪盡,頑鈍不悛矣。至十四五歲尤為邪正關頭,正養中養才之候,循循誘掖,自當水到渠成,其要只在收其放心,勿使之稍涉家務外務,專心讀書,不責自進,故先輩教子弟,遇聰穎者,單用善言警悟,往往不苦而自成。即遇愚頑,亦加撲責,撲後仍用好言勸諭,亦毎知悔,而能新。不然者,則下愚不移,雖撲責之,無益也。願為父師者,教子弟,只費自己口舌之頰,講貫之詳,督課之勤,兼以自己持身之莊,出話之正,子弟見之,自然知悚,斷不在恐嚇責撲問也。若不得已而用責,數則不威,輕亦致玩,故不責則已,責則須威,或預約人勸解,以留余地,又必有其候,空心毋責,方飯毋責,毋亂責,毋出不意,從背後掩責,凡此皆足致疾,慎之慎之!又生徒從前懈馳,初至時須緩緩約束,三令五申,俟其心服乃責,切不可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