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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時期,壹個人壹旦被判死刑,是不是就被剝奪了爵位和官職,從而脫離了平民的身份?

不,死刑和官職是可以用錢贖回的。

由於考古中出土的《史記》、《漢書》、相關竹簡等文獻資料較多,為方便書寫,我們將其分類整理如下:

(1)法律、法令中對漢代罰款的記載。

首先我們來看看《史記》和《漢書》的相關內容。

1.“漢律,三人以上無故聚眾飲酒,罰款四兩。”

(《漢書》卷四《溫蒂紀》)

2.“按照法律規定,房客父母各拿各的東西,但並不當真。父母不拿自己的書,都要罰兩斤,不算在不拿的裏,錢佳縣官也要。”

(《漢書》卷七《趙迪紀》)

3.“公,所有進出寺門的車都是司馬門,凡取關隘者壹律下車。還不如罰個四兩。”

(《史記》卷102《張釋之列傳》)

4.“令甲,諸侯在國,其郡名,罰金二兩。”

(《漢書》卷11元帝姬)

5.“秩序B,先到者罰四兩。”

(《漢書》卷五十《張釋之傳》)

6.“官員和官員被他們的官員監督、對待、行動和執行,不考慮他們的飲食和賠償費用。其他的東西,如果賈賣的便宜貴,都是臧偷的,不計入臧縣官。官員免遷,由亡官監管送財物,免遷。沒有爵位,罰款兩斤,讓妳難受。如果能把他抓起來,妳就尷尬了。”

(《漢書》卷五《景帝記》)

其次,看考古工作中發現的大量漢代法簡。

居延漢簡中的精品條款如下:

65438+當壹本書到了每壹次推送的邊界,就會有事情發生,案子就像法律壹樣,下個月26號開庭。將是24天。"

(EPS IV T II: VIII A)

10'.“不中則罰半百裏,壹百多則罰二百裏,二百多則不中。壹裏取官者得壹日,二裏取令者得壹日。”

(EPS IV T II: VIII B)

甘肅武威旱灘坡漢簡[6]中的細條款如下:

11.“李金二良,法學領域的。民為原蠶,罰款二兩,二哥二十三。”

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中的細條款如下:

(1)“玩占蔔書”

12.“河東首義:士賢管大夫桃,盜書(部)死於地道,獄史令賢者自求,傅德(部)在母亭,被豚酒(贓物)判罪九十年。廷寶:當罰四兩。”

玩占蔔書(簡61,62)

12'.“偷壹塊錢到二十,罰壹兩。過20到100,罰22兩。如果超過100到200,就是白弟子。200到1000以後,都是倡導。”

“玩占蔔之書”(簡20)

(2)“兩年法”中的罰金條款

這壹部分為我們提供了西漢時期罰金制度的詳細資料。為清晰起見,筆者選取其要點,在盡可能保持原貌的基礎上,做了壹個表1。這樣做難免會破壞信息的原貌,但考慮到文章的篇幅和方便性,只能冒這個險。有興趣的可以參考整理團隊的整理成果。在下表中,作者明確標註了每篇被引用短文的編號及其在書中的頁碼,以方便查找。

根據上面列舉的資料,我們先來看看漢代“罰金”的分類。

表1兩年期法律中與“罰款”相關的法律匯總

(2)漢代罰金的等級和表現形式。

在對魏有六種罰款。《唐六典》罰款有五種,分別為十二兩、八兩、四兩、二兩、壹兩。梁法中有五種罰金刑。《魏徵寶訓傳》有依法罰款二斤的語言,而且是根據當時的漢律。所以可以推斷漢代是有罰款的,只是分了幾級,文獻上沒有明確記載。從例1、2、3、4、5、6、《史記》和《漢書》的記載可知,有22、42、2斤幾個級別,分別是居延漢簡、雲夢秦簡、張家山漢簡中的考古記載。綜合上面列舉的56個例子,綜合考古和古籍,以及後世刑法年鑒中對漢代的記載,可以知道漢代的罰金有七個等級:半兩、壹兩、二兩、四兩、八兩、壹斤、二斤,每壹個等級對應的案號做在表2中。

表2漢代罰金刑等級表

從表2可以看出,“22-22”、“42-22”的犯罪是最常見的犯罪,而“半22”、“八22”、“壹斤”、“二斤”的案件很少。在這56個案例中,有幾個需要分析:

1.例7由於簡的上端斷了,無法知道簡的完整含義,但根據殘文,負責邊境烽火臺執勤的官員受到了訓斥,並被罰款四兩。簡末的“直兩千五”三個字,似乎表明四兩的罰款也可以用兩千五的錢來征收。另外,例7、例8、例9、例9 '在罰款的表述上與其他例不同,不是“兩罰”,而是“兩罰,直”或“兩千五百罰款”、“五千罰款”。比如8,“罰款220元直奔1000元”。根據例7的句型,可以推斷出1000元後缺的字是“250元”。這裏有壹個計算標準,就是黃金420元= 2500元,黃金220元= 1200元。看起來被處罰的人是有選擇性的用哪種方式支付。例9、9“罰款兩千五”、“罰款五千”應為省略句,完全表述為“罰款(四兩,直)兩千五”、“罰款(八兩,直)五千”。這兩個案例說明,當時罰款可以用錢來交,甚至可以用法律條文中的省略號來表示。這些案例也證明了漢代“金”與“銅錢”具有同等的法定賠償資格。

2.例36、38均有“懲金……”,二年盜律(簡76,頁145):“盜邊黃金同罪,官卒智(知)而伏所;伏之(誌),索福得,兩歲。”《二年律令·晉關令》(簡492,第206頁):“第二,詔命關、、函谷關、臨晉關等江河與晉,楚不產金,金器銅器皆獻。它們被稱為“金”而不是“金”的原因是什麽?西漢以金、銅錢為主要貨幣,但金的計量單位改為金,不再稱易。”《史記·均衡書》引用大臣君雲的話說:“秦以壹溢為金,漢以壹斤為金。“韓金是16兩,100斤黃金叫“百金”,1000斤黃金叫“千足金”,以此類推。陳至先生指出:“至於金的問題,漢人稱金為金,銅為銅”,“銅與金的名稱從來不混為壹談”[7]。所以《漢書·史記》中常見的“百金”、“千女”等詞例,不僅省略了“金”字,而且去掉了“黃”字,實際上是指黃金[8]。既然如此,為什麽這些法律是多余的呢?寫法律的時候是筆誤還是其他原因?我期待妳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