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為何是“娶”而妾“納”呢?這主要是在過去,人們討老婆時,需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進行,男方要向女方送彩禮,而女方出嫁時也要帶壹些嫁妝,這便是“娶妻”。而妾壹般都是用錢買來的,或是家裏的丫環、奴婢等,甚至是戰敗方的俘虜或是供品,便稱為“納”妾,亦含有笑納之意。《唐律疏議》就說得很明確;“妾及賤流”,“妾通買賣”。
也就是說妾的地位是很低的,相當於物品。本來,在古代,女子的地位就很低了,妾又比妻的地位更低壹些。因此,妻妾的權利也是不同的。妻子可以掌握家裏的財權和壹切事物,而妾雖然也要承擔生兒育女的責任,但卻沒有妻這樣的權利,甚至在妻面前仍然是奴才,在奴才面前才是主人。她們生的孩子雖然都是兄弟姐妹,但嫡出的權利地位總要高於庶出的兄弟。
另外,古代的婚姻極為看重門第與地位等級,講究“色類相從”,不同等級階層的嫁娶是不能互通的,必須按照“人各有偶,色類需同”。所以,地位低的女子若是想要攀附權貴,或是地位不同的雙方遇見真愛,因為等級森嚴的婚姻制度,也只能是男方“納妾”才能解決。
在這樣等級森嚴的妻妾制度下,庶子的地位也同樣卑微,不得稱呼自己的生母為“母親”,只能稱呼為“姨”,而正室妻子才稱呼為母親,妾在古代的地位之低可見壹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