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馬術協會,簡稱中國馬協。英語是漢語平等協會,縮寫為CEA。
第二條中國馬術協會是中國指導馬相關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中國參加各類國際賽馬活動的唯壹合法組織,也是國際馬術聯合會和國際速度賽馬組織。中國馬術協會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是由馬術專業人員、教練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團體。中國馬術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國際馬術活動和國際馬術聯合會的唯壹合法組織。
第三條中國馬術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馬術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和關心、支持馬術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引導我國馬術運動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馬術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進與各國馬術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汽聯、AFA和國際賽馬組織的聯系與合作。
第四條中國馬術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認可的全國性體育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馬術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馬術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和普及馬術運動,積極組織和支持國內各種等級和類型的馬術活動,加強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系和交流,增進馬術運動員和職工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協調和組織國際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和有關事項的建議,並負責批準後全面實施。
(三)制定馬術教練員和運動員的管理制度和競賽制度,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四)負責協調和組織馬術教練員、裁判員和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馬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核和處理。
(五)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家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訓練和參加馬術比賽。
(六)負責選派教練員出國任教和歸口管理單項運動員出國訓練和比賽。
(七)負責協調和組織馬術運動的科研工作。
(八)開展與項目發展相關的非經營性活動,為發展馬術事業積累資金。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行業系統或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馬術組織均被招募為團體會員。中國馬術協會只承認上述地區或系統只能有壹個馬術協會,並且這個馬術協會必須經過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馬術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中國馬術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馬術協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馬術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的團體。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2)經中國馬術協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3)中國馬術協會頒發的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
(五)優先獲得中國馬術協會的服務。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協會的工作,承擔本協會委托的任務;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必須向中國賽馬會書面報告。壹旦被批準,他將失去會員資格和中國馬術協會授予的所有權利。會員壹年不交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取消中國馬術協會會員資格:
(壹)未向中國馬術協會繳納應付款項的;
(二)嚴重違反中國馬術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的;
(三)給中國馬術協會造成重大聲譽或經濟損失的。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中國馬術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審議協會及其下屬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六)審查批準會員協會和執行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全委會投票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全國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中國馬術協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中國馬術協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設立以下專門委員會:
壹、技術委員會。其職責是:
(壹)審定並公布馬術競賽規則的中文譯文;
(二)組織管理裁判員隊伍,制定有關紀律和規定,報協會執委會批準後實施;
(三)組織裁判員培訓,審定國家級裁判員;
(四)指導、選拔和監督裁判員工作;
(五)向中國馬術協會推薦申報國際裁判員名單。
第二,教練委員會。其職責是:
(壹)組織教練員之間的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
(2)編寫教材,組織教練培訓;
(三)組織教練員觀摩、學習、檢查;
(四)負責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的推薦和選拔。
第三,速度賽馬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
(壹)制定國內各類賽馬活動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騎師培訓;
(三)頒發職業騎師證書;
(四)處理和審查競賽期間的糾紛。
四、運動馬匹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
(壹)審批運動用馬的進出口;
(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和監督馬匹檢疫;
(三)國內運動用馬的檢驗和註冊;
(四)簽發馬護照;
(五)審定和評定運動用馬的育種和等級;
(六)制定運動用馬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動詞 (verb的縮寫)新聞促進委員會。其職責是:
(壹)負責馬術運動的宣傳和普及;
(二)協助新聞單位組織安排馬術賽事的新聞宣傳;
(三)指導和監督馬術出版物的出版。
各委員會根據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報全國委員會批準後實施。各委員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主任負責本委員會的工作,定期召開會議,討論、研究和檢查工作的執行情況,並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中國馬術協會有壹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全國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委員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由通信情況持有。
第二十四條中國馬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中國馬術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國馬術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全國委員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中國馬術協會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長期任職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中國馬術協會副主席是中國馬術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中國馬術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或執委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中國馬術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中國馬術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中國馬術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國家撥款;
(四)體育競賽、培訓等活動的收入,有償咨詢服務等合法收入;
(5)興趣。
第三十壹條中國馬術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中國馬術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中國馬術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議材料的完整、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中國馬術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中國馬術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中國馬術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國馬術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中國馬術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中國馬術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中國馬術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民政部協會管理局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中國馬術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中國馬術協會的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中國馬術協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中國馬術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中國馬術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年月日經中國馬術協會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馬術協會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